山東省制定市場主體登記管轄規定 維護良好的登記管理秩序

為進一步統一全省各級登記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維護良好的登記管理秩序,日山東省制定《山東省市場主體登記管轄規定》,自2022年11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5日。

《規定》共十條,明確登記管轄所涉市場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規定》明確了山東省登記機關由省、市、縣三級組成,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為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各級登記機關的管轄范圍進行了界定,即省級登記機關負責的市場主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企業),以及該公司(企業)投資設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市級登記機關負責的市場主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企業),以及該公司(企業)投資設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企業);省級登記機關登記管轄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縣級登記機關負責的市場主體:本轄區內除省級、市級登記管轄以外的市場主體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登記機關負責建立登記管轄范圍內的市場主體登記檔案,對登記、備案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檔案管理“一戶一檔”要求有序收集管理,并進行電子化、影像化處理。市、縣登記機關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市場主體檔案管理及查詢辦法。(楊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