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劍家暴!遼寧全省首份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制裁決定書發布

家庭暴力不僅是家務事,更是社會問題,關乎每個等主體基本權利保護,備受社會廣泛關注。日前,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全省首份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進行司法制裁的《復議決定書》,對違令者賈某某依法予以司法制裁,亮劍家暴,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司法權威。

據悉,賈某某與吳某某系夫妻關系。2021年12月,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對吳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一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禁止賈某某對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今年1月,賈某某因瑣事與吳某某發生口角并致吳某某身體挫傷。鐵東區法院認為賈某某的行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內容,對其予以處罰。賈某某不服,向鞍山中院提出復議申請。鞍山中院復議認為,賈某某在法院下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后,再次與吳某某發生沖突并致吳某某身體受傷,屬于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復議決定對賈某某實施司法制裁。

2016年3月1日,我國首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強制報告制度、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等亮點措施創新了家庭暴力的干預手段。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旨在為家暴受害者撐起法律‘保護傘’,是一種依法、適時、適度干預家庭暴力的保護手段。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后即具法律效力,這種效力不是停留在紙面上的禁令,而是違反禁令后所要承擔的嚴厲法律制裁,施暴者一旦違反禁令,將會被訓誡、罰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主審法官王巖表示,在現代社會中,對弱者的保護體現出社會的文明和發展程度,家庭糾紛不再是家暴的避風港和擋箭牌,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制裁的實施,體現人民法院堅決反對家庭暴力,依法懲處施暴者的司法態度,為家暴被害人構筑堅實的保護屏障,讓其切實感受到法律給其帶來的有力保障與呵護。

鞍山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希望通過該份復議決定向廣大人民群眾發出“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最強音,呼吁全社會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