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場最多可配建20%商業建筑!廣州出臺城市停車新政
“停車難”問題備受市民關注,8月9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推進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若干措施》(下稱《若干措施》)開始征詢公眾意見。《若干措施》完善停車設施相關規劃和用地政策,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停車設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停車設施建設運營,力求有效緩解城市“停車難”問題。
亮點一:將停車場用地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若干措施》提出,加大停車設施用地供應,將停車場用地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公共停車場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其用地應當優先保障。具體措施包括: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塊(含城市邊角地、收儲用地、閑置地),優先用于公共停車場用地供應;利用城市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地下綜合管廊等非自有用地公共設施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地下空間可以單獨供應;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優先用于公共停車場用地供應。
《若干措施》還提出,鼓勵以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停車場用地。
亮點二:地下停車場最多可配建20%商業建筑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完善城市停車場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出,“單獨新建停車場……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20%,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要求,《若干措施》明確了廣州市配建附屬商業設施的具體比例。考慮到地下停車場建設成本高,同時考慮到鼓勵地下停車場建設的原則,參考杭州等城市經驗,《若干措施》允許配建的附屬商業設施面積按地上地下分類管控,地下不超過20%、地上不超過10%。并提出配建附屬商業建筑面積比例要求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
《若干措施》還明確了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自然資源審批手續:在既有停車庫內部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建設單位無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利用自有建設用地、暫時無法開發利用的建設用地安裝敞開式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按照我市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具體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余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按照建設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程序報建。
亮點三: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停車設施
依據國務院、省市相關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明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停車設施,學校、幼兒園利用操場等室外活動場地下方建設停車設施,既有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車設施,以及建筑物超配建公共停車設施的,可以不改變既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不計算容積率,建設單位憑有效的用地權屬證明文件按照現行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程序報建,簡化程序,破解停車場建設過程中流程復雜的問題。
其中,學校、幼兒園結合操場等室外活動場地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設置一定比例的臨時停車泊位,供學生家長臨時接送停靠。既有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筑面積的,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按照建筑類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程序報建,所增加的停車設施建筑面積為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如何繳納土地出讓金政策問題上,《若干措施》提出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車設施的,增建的公共停車設施可以按照劃撥方式登記土地權屬來源,注記未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如辦理轉移登記,可以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同時按照依法受理補辦出讓手續申請時市場評估地價的40%計收土地出讓金。
亮點四:鼓勵建設項目超配停車位并向社會開放
《若干措施》明確,鼓勵建設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不影響城市景觀和主體項目服務品質以及海綿設施功能正常發揮、不降低綠地率、區域道路交通可承載的前提下,超過配建停車泊位標準建設停車場。與此同時,超配停車場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應當根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停車場所在地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性停車場備案手續。
工業用地項目停車配建要求方面,對層高有特殊要求的工業用地項目,可以按照單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配置停車泊位;新型產業用地上具有兩種以上主要功能建筑的,其配建停車泊位數量應當按照各類建筑性質及規模分別確定。(記者 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