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首份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公證書出爐

6月23日,記者從省司法廳獲悉,日,定縣檢察院對一起過失致人死亡案件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這是《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規定(試行)》(后簡稱《規定》)出臺后的首次司法實踐案例,也是我省公證行業出具的首份適用刑事保證金提存制度的公證書。

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當事各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意愿,并向指定的專門機構繳存一定數額賠償保證金,司法機關再酌定采取非羈押措施進行訴訟,明確將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悔罪的重要因素。該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輕微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權利,又防止受害人脫離實際、漫天要價的不當行為,使調解陷入僵局,同時也能夠讓犯罪嫌疑人積極履行賠償責任,從而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對促進刑事和解、正確適用刑罰、修復社會關系、增進社會和諧具有積極意義,有助于推動構建誠實守信的社會生態,營造公公正的社會氛圍。

文中開頭所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郗某甲在妻子突發急病的情況下,未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并送醫,因其未能履行法律規定的扶助義務導致劉某某在家中死亡。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檢察官考慮到郗某甲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并積極表明賠償意愿,符合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適用條件。為化解雙方矛盾,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利益,依照犯罪嫌疑人家屬申請,定縣檢察院主持召開聯席會議,邀請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辯護人、被害人的家屬及訴訟代理人等人參加,通過釋法說理,最終雙方在提存程序、提存方法、提存金額等方面達成一致意見。通過定縣公證處的密切配合,已成功辦理賠償保證金存入事宜。承辦檢察官還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被害人家屬、偵查機關及辯護人的意見后,及時開展羈押必要審查工作,對郗某甲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目前,該案已提起公訴。

相關人員表示,定縣公證處與定縣檢察院率先適用刑事案件保證金提存制度,不僅是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制度,也是積極化解社會矛盾、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更是公證介入檢察輔助領域的一次有益嘗試。(記者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