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文: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上限為12000元

今天上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明確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

個人養老金由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愿參加、市場化運營,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相銜接,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協調發展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者可參加個人養老金

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

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臺,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賬戶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可用個人養老金購買金融產品

參加人可以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托的銷售渠道購買金融產品,并承擔相應的風險。參加人應當指定或者開立一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于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指定或者開立,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指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運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參加人變更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時,應當經信息臺核驗后,將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移至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并注銷原資金賬戶。

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和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上限。

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并依規領取個人養老金。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于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并通過信息臺和金融行業臺向社會發布。

達到條件可按月、分次或一次領取個人養老金

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經信息臺核驗領取條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領取個人養老金,領取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領取時,應將個人養老金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轉入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參加人死亡后,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中的資產可以繼承。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加強指導和協調,結合實際分步實施,選擇部分城市先試行1年,再逐步推開。

(記者 代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