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規定:居民小區等正對面50米范圍內禁設戶外電子廣告牌
在居民小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正對面50米范圍內擬禁設戶外電子廣告牌。除商業街區外,其他區域設置的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不宜播放連續活動畫面。為維護城市景觀風貌,建設高品質的城市公共空間,市城市管理委結合實際,對《北京市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規范》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設置管理規范》,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修訂后的《規范》進一步完善了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依規劃設置的方式,細化了設置要求,并明確了不宜設置的區域和6種不得設置的情形。
地點 宜設在商業街區內
修訂后的《規范》,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建筑物、構筑物、戶外場地、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載體設置的具有發光和動態效果,向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商業或者公益廣告的電子顯示裝置。
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應當符合《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和所在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未規定可以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的,不得設置。
《規范》提出,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宜設置在商業街區內。不宜采取落地式方式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在多層建筑或者高層建筑裙房上設置附著式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下沿距地高度宜大于6米,上沿距地高度不宜超過24米。
明確 六種情形不得設置
《規范》還明確了不宜規劃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的區域,具體包括:長安街延長線(東起遠通橋東端西至國貿橋西端,西起八角橋西端東至新興橋東端)沿線道路紅線兩側臨街建筑之間及建筑可視界面;傳統中軸線特定風貌管控區域范圍內(商圈或商業街區除外);二環路沿線道路紅線兩側臨街建筑之間及建筑可視界面;城市副中心行政辦公區(東起通濟路西至東六環西側路,南起北運河北至運潮減河,區域內1萬平方米以上商業設施、文化中心、體育中心除外);國家以及本市黨政機關、外國使領館區域;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革命舊址的保護范圍內。
《規范》要求,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應當符合《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不得存在六種情形。具體包括: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對行人、駕駛員產生眩光;影響道路通行;在高速公路沿線道路紅線兩側50米范圍內設置(不含服務區和收費站出入口);播放聲音,或者投影居住建筑以及未經產權人同意的其他建筑;在居民小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50米范圍內,正向面對居民小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設置。
要求 方案需向社會公開
《規范》還明確,設置戶外電子廣告牌需公開設置方案。依據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可以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的,設施所有人應當編制設置方案上傳至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管理綜合服務信息系統。設施所有人應當嚴格按照經綜合服務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的方案,設置戶外廣告顯示裝置。
設施所有人還需做好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的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維修,確保安全、牢固。設施殘損、顯示異常的,需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記者 王天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