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設施“未驗先投”家具制造公司被罰45萬 北京房山法院為何駁回?

年來,環保部門加大生態環境執法力度,針對各類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開展了更為全面的查處工作,并由此形成了多樣化的行政爭議糾紛。今天,北京房山法院法官通過幾個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說明這些有著環境污染行為的企業為何受罰,以及法院又為何駁回這些企業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的訴求,以提示大家保護生態環境,向環境違法行為說“不”。

環保設施“未驗先投” 家具制造公司被罰45萬元

1993年成立的某家具制造公司,主要生產膠合板、鋼木家具,并銷售生產的家具。1997年,該公司不再生產膠合板,轉為經營家具制造。2020年9月,環保部門執法人員對公司進行環保檢查。經檢查發現,公司的生產車間雖安裝了污染防治設施,但在沒有經過環保部門驗收的情況下已投入使用,屬于“未驗先投”。

環保部門認定該公司的“未驗先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公司作出4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公司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審查作出了維持上述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

該公司不服,認為環保部門認定的違法行為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于是將環保部門、復議機關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自1986年始,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引進的建設項目均應在投入生產之前須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并經驗收。

原告所經營的家具制造業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列明的建設項目,應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之規定,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結合本案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可知,該公司存在未對建成的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即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對公司違法事實的認定及罰款數量的裁量并無不當。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公司生產應嚴格按照國家要求的環境保護標準及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驗收,在相關機構驗收合格才能投入生產經營。

有粉塵污染未采取措施 石材廠被罰1萬元

某石材廠主要負責利用漢白玉和青白玉等原材料生產臺階,生產工藝為半成品石材——雕刻——打磨——成品。2021年3月,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在對石材廠進行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該石材廠正在進行石材的雕刻和加工,在石材雕刻打磨過程中產生粉塵,但是該石材廠卻未安裝凈化裝置,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導致產生的粉塵直接排放到大氣中,污染周邊環境。

環保部門認為,石材廠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石材廠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維持了行政處罰決定。石材廠不服,將環保部門及復議機關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石材廠認為,打磨臺階并不是經營行為,而是幫朋友修建自建房,同時石材廠加工打磨時間短,僅打磨臺階棱角,排放粉塵量甚小,沒有造成任何危害,且在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積極整改,停止加工打磨行為,符合免于處罰情形。因此,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材廠陳述其不符合企業或者其他經營者的主體特征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亦與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陳述相悖,法院不予采納。石材廠主張系幫親屬打磨臺階,應免于處罰。石材廠行為的起因不影響違法行為的定,不屬于上述法律所規定的免于處罰的情形,故對于石材廠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石材廠的訴訟請求。石材廠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提示,企業在自我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對粉塵及氣態污染物進行凈化、處理、控制,嚴格按照污染防治相關規定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違法使用高排放叉車 混凝土公司被罰6萬元

2020年9月,某混凝土公司有5臺正在使用的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叉車)。環保部門委托檢測機構對該5臺叉車的尾氣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監測,其中2臺叉車的光吸收系數超過了《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度限值及測量方法》規定的III類限值標準,屬于房山區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環保部門認定,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維持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將環保部門及復議機關起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原告認為,首先,環保部門本次對涉案叉車的檢測,檢測機構存在違規操作,導致被測的2臺叉車排放數據不準確,形成了超標的假象。第二,檢測機構沒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第三,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沒有記錄實際轉速等重要數據,致使檢測結果沒有依據可查,檢測過程不規范,檢測結果沒有認定排放達標與否的參照價值。最后,該檢測報告存在沒有批準人簽字、未出具檢測資格證件、未依法送達等情形。事后原告另行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兩臺涉嫌超標的叉車排放進行了復檢,復檢排放達標。

法院經審理認為,環保部門提交的證據可以形成有效的證據鏈證明公司存在在禁止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對公司的處罰幅度適當,復議決定合法。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對于因生產經營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企業,一定要選擇使用能較好、低排放的機械,在使用前檢查污染控制裝置能否正常使用,同時確保尾氣排放符合相關的排放標準。(記者 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