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發布網絡消費新規:商家提供的“霸王條款”無效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對網絡消費的諸多問題進行了規范。

訴訟實踐中,消費者最為詬病的就是商家提供的“霸王條款”,對此,《規定》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5種格式條款,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電子商務臺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臺內經營者承擔;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不合理的內容。

此外,《規定》還完善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強消費者售后權益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對此進一步明確,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消費者選擇網絡商家,很多時候都在于商家的關注度、信譽度、美譽度等,這也引發出網絡“黑產”——比如出現了專門刷單、刷評、刷流量的應用程序、運營團隊等“黑灰產”,故意制造虛假記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擾亂市場秩序。對此,《規定》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

直播和外賣,是電商行業快速發展的兩種業態,但出現爭端后,經營臺往往以商家自擔責等為由,拒絕消費者賠償訴求。對此,《規定》也分別予以規范。

首先,明確了網絡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對于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的問題,該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同時,司法解釋用了4個條款對直播營銷臺責任作出規定,包括直播營銷臺自營責任、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信息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

《規定》還完善了外賣餐飲民事責任制度,規定網絡餐飲服務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明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主張免責,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力度。( 記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