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昨日起正式施行 這些變化和亮點要知道

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于昨日起正式施行,與之對應的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完成其歷史使命。新修訂的醫師法較過去都有哪些變化和亮點?針對目前社會上常見的熱點事件,又有哪些回應和規定呢?

亮點1

為白衣天使構筑安全網杜絕擾醫傷醫

醫師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將“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調整至立法目的之首,體現了對醫師合法權益的重視和保護,從而引領全社會尊醫重衛,激勵醫師更好地為社會大眾提供高質量服務。

年來,擾醫傷醫等危害醫師執業安全的事件時有發生。2020年初,北京先后發生民航總醫院急診科醫生楊文在工作中被害、朝陽醫院眼科醫生陶勇被砍傷等暴力傷醫事件,一度將“擾醫傷醫”置于社會焦點。醫務人員因執業活動受到人格侮辱、人身威脅的事件屢見報端,施暴者輕則侮辱人格,重則致人傷殘、傷人命,不僅傷害了廣大醫務人員的感情,還對社會安全穩定構成嚴重威脅。

為白衣天使構筑法律保障的安全網迫在眉睫。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將“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明確入法。此次醫師法將保護醫師合法權益置頂的同時,還細化了對醫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保護的主體責任和行為規范,明確了地方政府、醫療機構及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醫師人身保護的責任義務,加強了保護醫師人身安全的力度。第四十九條共有三款,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醫療衛生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第二款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安全保衛措施,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及時主動化解醫療糾紛,保障醫師執業安全。”第三款明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于擾醫傷醫事件“零容忍”的態度,并將從源頭下手、標本兼治守護醫師執業安全。

亮點2

醫師公共場所自愿施救可免責

醫護人員在車站、體育場等公共場所對突發疾病人員或臨產孕婦緊急施救的事件時有發生,溫暖人心,但實踐中還存在一些醫生在愛心救人后反被受助者告上法庭的情況。

2017年,年逾七十的齊老太至一藥房買藥時突然暈倒,店主孫先生對她實施了心肺復蘇。20分鐘后,齊老太被急救車送至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齊老太雙側多發肋骨骨折。隨后,齊老太將孫先生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孫先生表示,自己持有鄉村醫師證和行醫執照,對老人心肺復蘇救助并無不當。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齊老太的訴訟請求。

2019年,旅客程某在柳州開往南寧東的動車上突發腹痛需要緊急救治,列車廣播緊急呼救,同乘一車的陳醫生聽聞后緊急趕往事發現場對其進行積極施救。救助后,列車工作人員向陳醫生索要醫師證,由于未隨身攜帶,陳醫生隨后又被查驗身份證、車票,還要求其寫下情況說明、聯系方式,簽字畫押等。該事件經媒體曝光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類似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醫師群體的焦慮。實際上,醫師雖為專業醫療衛生人員,但因在公共場所,環境和醫療條件遠不及醫院,施救過程中難免受到客觀條件的制約,加之在特別緊急突發的情況下,如果要求施救者精準判斷治療、確保萬無一失,勢必不利于引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為了讓醫師在公共場所緊急救治再無后顧之憂,醫師法第二十七條特別規定了醫師公共場所自愿施救的免責條款:“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持一致,明確醫師并不會因其職業特點而比普通施救者承擔更多的責任。

醫師在公共場所自愿對突發危急狀態的病患或產婦實施救助,是執業行為的延伸,更是救死扶傷的體現。醫師法明確了醫師緊急救助免責,尊重了醫師,也能令群眾實際受益。

亮點3

未按注冊地執業情節嚴重的可吊銷醫師證

我國自探索實施醫師多點執業舉措以來,為推進醫療資源的合理配置,緩解基層群眾看病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多點執業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一些現實問題。

2017年,某醫院一位醫師將其接診的病人介紹到自己未經批準或備案多點執業的民營醫院,被查實后,受到院內免職處分及有關機關行政處罰。2020年,微信公眾號“深圳衛生監督”發布了一則案例,稱其所轄某診所因讓未變更注冊也未申請多點執業備案的醫師劉某在該診所開展執業活動,被罰款1萬元,同時該醫師也被罰款5000元。2021年,“信用廣州”發布一條行政處罰信息:某口腔門診部因使用執業注冊地點不在本機構的執業醫師從事口腔診療活動,被處以警告,罰款3.3萬元。

這些處罰事件暴露出多點執業推進中的一些困難。其實,早在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就發布了《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執業注冊實施區域注冊、醫師多點執業實行備案管理,醫師變更注冊信息實行網上辦理。其中,在備案管理方面,對擬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只需要備案。可以看出,多點執業備案很簡單,卻仍有寧愿冒著被罰風險“走穴”也不愿申請的醫師,這說明沒有明確的指引和法律依據,導致涉事各方在面對這一問題時無所適從。

針對這一現實困境,醫師法將多點執業納入條文,其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醫師在兩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這一規定,將醫師多機構執業確定為法定權利,同時結合實際規定了主次之分,并明確了鼓勵多點執業向基層傾斜。

此外,結合現階段臨床醫療的發展和實際需要,對于特殊類型的情況無須做變更注冊手續。即第十八條規定,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到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但醫師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醫療、義診;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等;在醫療聯合體內的醫療機構中執業時,可以不辦理相關變更注冊手續。這將對知名專家到基層醫院或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方便群眾就醫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與此同時,對醫師不按注冊地執業的,醫師法第五十七條也進行了明確規制:違反本法規定,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此外,在醫師執業活動上,醫師法也做了諸多禁止規定,如針對泄露患者隱私或個人信息,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違規用藥、非法牟利、過度醫療、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等情形,除了警告外,還增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制度。

亮點4

醫學生參與臨床診療權得以保障

醫學生參與臨床活動是否構成非法行醫,之前存有不少爭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醫學生參與臨床學的權利。

原衛生部和教育部在2008年聯合印發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在指導醫師的監督、指導下,可以為患者提供相應的臨床診療服務”。但因上述規定的效力層級不高,在司法實踐中仍不時引發爭議。

此次醫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參加臨床教學實踐的醫學生和尚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的醫學畢業生,應當在執業醫師監督、指導下參與臨床診療活動。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有關醫學生、醫學畢業生參與臨床診療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今后,醫學生參與臨床診療活動的權利將得以有效保障,有利于醫教協同、加強醫學人才培養。

亮點5

無良從業人員可被終身禁業

我國過去的法律規范中均沒有關于“醫師終身禁業”的相關規定,即使職業道德淪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醫師,在受到刑事處罰后,仍可通過重新注冊再次取得醫師資格。而醫師法施行后,將職業道德設為醫師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的重要條件之一,同時明確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5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這將對打擊不良醫師進行非法器官移植、非法基因編輯等違法行為提供有力法律依據,同時為培養醫師崇高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起到積極引導作用。

亮點6

認可超說明書用藥賦予醫師更多自主權

在醫療臨床中,醫師超說明書范圍用藥是基于患者的具體病情及進展而展開的,在征得患者同意時,對于特殊疾病可能會產生較好的療效。但在司法實踐中,醫患糾紛發生時,患者往往將醫師超說明書范圍用藥作為“違反診療常規”及醫療過錯的把柄。實際上,針對一些特殊病情,在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下,如果仍局限于按照說明書的用藥范圍,會對醫師的診療自主權及疾病的預防和治療產生機械的引導,不利于治病和醫療衛生技術的應用和發展。

在醫師法正式出臺前,醫師超說明書使用藥品的相關要求散見在醫藥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文件以及相關專家共識意見中,其中效力層級最高的是我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進行審核。

2015年,法院在審理徐某與一家醫院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案件時,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院方有無醫療過錯及與患者損害有無因果關系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機構對患者提出的院方超范圍用藥問題的答復是,“醫方超說明書用藥有相關診療指南等文獻支持,且該藥物的使用具有合理,故不宜認定醫方超說明書用藥屬于醫療過錯……”最終法院認定,院方醫生對鎮靜藥物使用符合診療規范,盡到了注意義務,不存在醫療過錯。

醫師法第二十九條以立法回應了實踐中的“超說明書用藥”問題,明確“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要求醫師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但“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

這說明醫師法在一定情況下認可了超說明書用藥行為的積極作用,但在具體適用時,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二是在診療規范上,必須符合“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方可使用,但所謂“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目前尚未定義,可以是業內專家共識,或是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路徑、臨床診療指南等;三是在程序上,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并由醫院內部審核管理。上述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在糾紛發生時仍可能被認定有責。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雖然此規定賦予醫師更多的診療自主權,但超說明書用藥不代表無須遵守一般診療規范,如病歷書寫規范、對病史的必要審查等,醫師仍應嚴格遵守。

其他亮點

1、提高醫師準入門檻。醫師法第九條規定,將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最低學歷由中專提升為大專,優化醫師隊伍建設。第六十四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通過參加更高層次學歷教育等方式,提高醫學技術能力和水。第五十四條規定,在醫師資格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紀律等行為,情節嚴重的,1年至3年內禁止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同時增加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內容,進一步加大對妨礙醫師管理制度的處罰力度。

2、完善醫師管理,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醫師法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等條款中制定了向基層傾斜的系列措施,如通過打通縣、鄉、村醫療衛生人員職業發展機制,通過縣管鄉用、鄉村聘用等方式將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納入縣域管理;國家采取措施,通過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幫助鄉村醫生提高醫學技術能力和水。新增“晉升為副高技術職稱的醫師,應當有累計1年以上在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的規定;對于在晉升正高級技術職稱時,有基層醫療服務經歷1年以上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

3、保障中醫傳承,促進中西醫結合。如何促進中西醫結合發展,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不限于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的臨床科室執業,中醫經過考試、西醫經過考核培訓可以采取西醫藥技術方法或中醫藥技術方法,積極回應了實踐中存在的中醫師開西藥處方、西醫師開中成藥處方的執業規范問題,為促進我國中西醫結合治療病患提供了法律支持。在中醫醫師資格取得方面,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了以師承方式學中醫取得中醫資格的條件,增加“以師承方式學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及相應的資格證書。”

4、完善報告制度,增強醫師報告職責。醫師法總結吸收疫情防控經驗和做法,將《執業醫師法》的兩項報告義務增加為六項:發現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或者異常健康事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發現可能與藥品、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發現假藥或者劣藥;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對于違反本法規定,未報告的,醫師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規定對醫師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及有關機構進行處分或醫療機構相應處分。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的是鼓勵更多醫師能夠敢于直言,堅守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