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場有哪些保障義務 滑雪者受傷如何舉證?
借著冬奧的東風,我國冰雪產業蓬勃發展,據統計,我國每年新增數以百計的滑雪場。滑雪場數量上來了,質量是否能跟得上?成為滑雪運動愛好者關心的重點。滑雪場有哪些保障義務,滑雪者受傷該如何舉證……對此,海淀法院根據實際案例進行了分析。
案例一
防護網形同虛設,滑雪場被判百萬賠償
“啊!”一聲慘叫,李先生從初級雪道一側沖了出去,三層防護網都被他撞破,直接摔出雪道,撞到了一處房屋上……
公司同事、雪場工作人員,一齊把李先生送往醫院救治,但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
一場公司通過旅行社組織的滑雪年會,卻以悲劇收尾。
李先生家屬把滑雪場和組織滑雪的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賠償180萬元。
滑雪場表示,會接受不定期檢查,相關設施均符合規范,本身沒有過錯;旅行社也認為已經盡到了風險告知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李先生家屬向法院提交了一段事發后前往事故現場的調查錄像。
錄像顯示,李先生摔傷地點位于初級雪道中下段一側,該側雪道外較近位置建有藍色屋頂經營用房,該經營用房屋檐、屋頂與雪道在同一水平面,經營用房墻面加裝由軟墊,屋檐、屋頂未加裝軟墊。事發一側雪道加裝有三層藍色防護網,家屬測試防護網效果,僅用單手即可壓倒防護網,防護效果形同虛設。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在案證據,李先生在滑雪場的初級雪道滑雪,未違反滑雪場的任何管理規定,在滑雪時卻自防護網沖出撞到房屋導致受傷并最終身亡。事故發生處雖有三層防護網,但該防護網在事故中基本未能起到有效的保護、阻攔作用,且滑雪場的經營用房建在距離雪道較近位置,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因此,滑雪場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旅行社并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法院指出,滑雪畢竟為一項公認的高風險運動,李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此應有所預見,應注意安全并做好防護。但李先生在滑雪時未佩戴頭盔做好全面防護,以致頭部撞到房屋受傷并最終死亡,其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滑雪場承擔95%的責任,李先生自擔5%的責任,由滑雪場賠償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60萬元。
法官說法:
滑雪場要嚴防四種風險
總結實際案例,法院提出,滑雪場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必須嚴防四種風險,即場地風險、設施風險、管理風險、救助風險。
場地風險是指滑雪場所的場地設置不符合相應的標準,存在易引發風險的安全隱患。
設施風險是指因滑雪場所提供的滑雪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而存在易引發風險的安全隱患。
管理風險是指滑雪場所因在日常經營中管理不科學、不合規所引發的安全風險。
救助風險是指滑雪場所因未按要求配備救助人員和設施或者在危險發生后未履行及時和適當的救助義務而使損害擴大的風險。
如果沒有做好上述要求,造成滑雪者傷亡,依據民法典規定,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二
雪場傷人是否因規劃不合理?法院參考行業標準
2019年1月,張先生到滑雪場滑雪。在初級道下行過程中,他身體向前過度俯傾,張先生趕忙雙手向雪道扶撐,結果瞬時,后仰倒地,在雪地上出溜滑撞到位于雪道旁邊的魔毯(傳送軌道)一端設置的感應器上,導致張先生受傷。
當日,張先生住院醫治,經診斷,身體多處骨折,經司法鑒定為傷殘等級八級。張先生認為滑雪場傳感器位置設置不合理造成自己受傷,將滑雪場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90萬元。
訴訟中,滑雪場不同意張先生的賠償要求,認為傳感器安裝位置符合技術規范,滑雪場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張先生摔傷是因為自身滑雪技術水平導致的。
目前,關于滑雪場所及設施技術標準,國家標準有《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北京市地方標準有《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第53部分:滑雪場所》《體育場所安全運營管理規范滑雪場所》等。
法院認為,根據上述行業標準可以認定,本案魔毯位于滑雪道的一側,魔毯外僅有低矮的雪堆作為隔離,在可能導致撞擊外傷的尖銳硬物感應器明顯暴露的位置以及滑雪道與魔毯相鄰的必要地段,并未設置安全網(墊)等安全防護設施,不能形成有效的物理減速或防撞效果,不足以實現滑雪者滑倒后的安全緩沖,也未能實現安全隱患的合理排除。
另外,法院認為,滑雪場作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者,即使履行了提示義務,也不宜認定完全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鑒于張先生未規范穿戴滑雪護具,在滑雪過程中存在次要過錯,最終,法院根據責任比例判決滑雪場賠償70萬元。
法官說法:
訴訟依據可找行業標準
法官指出,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少有針對滑雪場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直接規定和具體解釋,實踐中通常采用四個標準衡量,即法定標準、行業標準、合同標準和善良管理人標準。其中,國家和地方的行業標準在法院審理中作為事實認定的依據十分重要。
民法典規定了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特別是滑雪傷害糾紛中,傷者在無具體協商約定或法定標準認定管理者、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范圍的情況下,可尋找國家或地方行業標準規定支持己方訴訟請求。
案例三
未及時取證,滑雪摔骨折索賠被駁回
“當時雪道上有結冰,我滑到了冰塊上才摔倒的……”
“我們經檢查,原告所述雪道并沒有冰塊,對方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
在一起滑雪損害糾紛中,原告劉先生和被告滑雪場各執一詞,對于事發時,雪道上是否結冰爭執不下。
對此,滑雪場代理人提出,根據錄像顯示,劉先生是在高級道滑下至滑道底部附近摔倒,日常滑雪場經營中,雪道底部為減速剎車集中區域。“隨著滑雪人數增多,因雪道表面被雪具剮蹭導致覆蓋雪量旁移、雪道被壓實變堅硬,均屬于正常現象,根據現場調查,未造成明顯坑洼障礙。”因此,代理人認為,滑雪場不存在過錯。
劉先生一方僅提供了醫療診斷證據,事故造成其左肩鎖骨骨折,他要求滑雪場賠償自己16萬元。但整個庭審過程中,他始終沒有拿出雪道結冰的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自述摔倒地點結冰,對此未提供證據支持,法院不予采納。劉先生受傷后,滑雪場醫療人員具備臨床醫學資格,對劉先生進行檢查也未存在明顯過錯。據此,法院認定滑雪場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指出,滑雪運動本身具有一定危險性,滑雪者應當合理評估自身的能力,選擇適合自身水平與技能雪道進行滑雪。滑雪者應合理掌控滑雪速度、具備一定滑雪的技能,劉先生進入高級道滑雪,在向下滑雪過程中自己摔倒,應當承擔自身損害的全部責任。對于劉先生要求滑雪場承擔賠償責任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滑雪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法官介紹,實踐中,滑雪者敗訴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其中一項是證據不足。
法官建議,進入滑雪場內應當保留好門票、保險票據及支付憑證,購票時一般會附帶購買人身意外險,有的滑雪場也會投保公眾責任險。其次,使用滑雪場提供的滑雪設備時,要仔細檢查,發現瑕疵及時更換,拒絕更換的,要拍照留存。對于滑雪場存在標識不清、雪道不平整、防護網高度不夠等問題,要及時向雪場反映,一旦發生碰撞、摔倒情況,自己或同伴及時拍照、錄像保存事故現場。法官指出,通行的滑雪規則類似于道路交通規則,因此處理滑雪事故也可以參照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
另外一些傷者訴請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是基于“自甘風險原則”。民法典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除了是因其他參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冰雪愛好者應根據自身技術水平,選擇合適的雪道,未達到一定技術水平,不要擅自到高級道嘗試,避免發生事故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傷害。
法院建議
擴大滑雪場公共責任保險投保范圍
近年來,滑雪事故引發的人身財產糾紛不僅數量在增長,訴訟標的額也在上升。根據案件統計,受傷者中年輕人居多,超半數致殘。
法官分析,減少運動事故,有賴于滑雪場經營者、管理者規范經營,提升硬件設施和軟件服務、教練人員素質,還需要滑雪運動愛好者盡到自身謹慎注意義務,逐步提高自身技術水平。
另一方,法官認為,需要完善事故處置機制,提高應急救助能力,建議引入類似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制度和擴大滑雪場公共責任保險投保范圍,建立“調解組織+保險+雪場”的糾紛解決機制。
同時,法官提醒,滑雪運動者不管是自己摔倒還是與他人發生碰撞,發生事故后先檢查自己身體情況以及雪具是否有破損,及時呼叫救援,傷勢較重及時就醫。傷勢不重的,可前往服務大廳聯系雪場工作人員登記記錄、調取監控錄像,以備以后訴訟需要舉證和保險理賠。對于侵權方主體身份難以確定的,可現場報警后由公安人員核實。
(記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