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建立遏制新增涉企“掛案”長效機制 規范了經濟犯罪案件辦理

不久前,阜新市人民檢察院與阜新市公安局聯手排查積案,對在辦的28件立案超過兩年且未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經濟犯罪案件摸底,逐案研究后,其中未獲省公安廳批復的22件案件將進入撤案監督環節。據了解,根據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會簽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經濟犯罪案件辦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檢察機關與同級公安機關每月開展受案、立案數據交換和案件分析研判,以長效機制遏制新增“掛案”。

“掛案”阻礙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2021年,我省有效化解涉民企“掛案”419件,針對“掛案”清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出臺意見,進一步規范經濟犯罪案件辦理,要求提高立案審查工作效率,完善合理的撤案評價機制,加強偵查監督、訴前審查把關。

在立案時限上,《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在接受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后,立即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在30日內,未收集到充分證據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檢察院做好立案監督工作,糾正該立案不立案,不該立案亂立案,立而不偵、久偵不結等問題。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12個月以內,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2年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都應當及時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加強對經濟犯罪案件撤案監督工作,著力糾正未經省級批準繼續偵查而長期“掛案”等問題。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繼續偵查,通知撤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意見》要求檢察院在辦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時縮短辦案期限,提高訴訟效率,與公安機關加強配合,實現對經濟犯罪案件在偵查、批捕、起訴各個訴訟環節依法快速辦理。

同時,省檢察院與省工商聯聯合開展涉民企刑事訴訟“掛案”再排查工作,逐案實地回訪涉案企業,對“掛案”清理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單位制度機制不健全問題,有針對地制發檢察建議,及時督促整改。(黃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