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辦法》印發
據廣州市總工會微信公眾號“廣州工會”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困難職工家庭精準認定,規范困難職工檔案管理,近日,廣州市總工會印發《廣州市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堅持“依檔幫扶、精準施策”原則,為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建立檔案,實施幫扶。
《廣州市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辦法》
職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標
職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職工申報時提供的家庭收入如與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中的數據不一致時,原則上以高者為準。
工資性收入
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工資性收入主要以銀行流水和收入證明、工資條等材料作為認定材料。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需按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工資收入,申請人員申報收入高于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申報收入為準。
經營性收入
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凈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財產性收入
進行出租、出讓、租賃動產和不動產等交易的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收益;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因征收房屋、土地、拆遷安置所獲得的收入。通過抵押、買賣物品所獲得的收入。
轉移性收入
包括贍養(撫養、扶養)收入、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繼承遺產,接受單位組織捐款、網絡及線下求助平臺募捐收入等。
轉移性收入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的數額計算;有協議、裁判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喪葬費和撫恤金以個人銀行賬戶流水明細為依據進行確認。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原則上按贍養(撫養、扶養)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定的,需通過調查核實;無法核實數額的,原則上按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數額計算。
補助性收入
指各級民政、醫療、教育、殘聯、社會組織、工會組織等相關社會救助機構(部門)給予的幫扶救助收入;購買商業保險的賠付金、收益金。
各級工會組織發放生活救助金、助學金、醫療救助金需計入家庭收入,數額較小的節日慰問金可不計入家庭收入。
其他經確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離異有小孩的單親家庭申報建檔時,孩子由撫養方負責建檔,并計算在家庭人口之中,有小孩撫養費的要計算在家庭非薪資收入中。
家庭主要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尚未就業的,其工資性收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除有證據證實其收入數額外,其余均需按戶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收入。
職工家庭剛性支出核算指標
職工家庭剛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員患嚴重疾病、上學(高中階段及以上)及其他特殊原因產生的費用支出,但不包括日常生活費用支出。
因病費用
指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含普通住院、急診留觀、門診慢性病、門診特定項目)產生的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職工互助保障計劃補助和民政、醫療保障等相關部門救助后的個人承擔部分計算。
因病費用不包括:健康體檢、生育分娩、醫保目錄外自費項目、自行購買藥品和其他治療一般性疾病的費用。
因殘費用
指職工或家庭成員因殘疾所需的康復治療、康復訓練、照料護理、輔助器械配備費用中剔除國家和地方補助后的個人實際承擔費用。以上項目的服務機構需為政府、殘聯等有關部門的定點機構,費用支出金額需按照發票金額核算。
因學費用
指子女就讀高中階段及以上學校和接受特殊教育殘疾兒童上學產生的費用。按照個人承擔的學費、住宿費、必要長途路費(僅限于每學年兩次的往返學校與居住地乘坐汽車、火車硬座車票的費用),扣除政府或社會資助后的個人承擔部分。
因學費用不包括:就讀幼兒園(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及高中階段私立學校,非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校,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教育的費用。
住房費用
指困難職工家庭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租住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房屋的費用。房屋面積以房屋產權證為準,租住費用以租住合同為準,最高不超過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數額。
其他可納入家庭剛性支出的特殊費用
家庭總人口原則上以戶籍為單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計算,或以雖不在同一戶籍但具有贍養、扶養、撫養或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計算。實際共同生活而戶口分離的家庭成員,由基層工會2人或2人以上入戶調查確認后,可列為家庭主要成員。家庭主要成員具體包括:
(一)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已成年但未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父母(原則上需與職工常年共同生活);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或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可由基層工會入戶調查核實,或通過居住地所在社區、村委查詢核實。
以下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長期(連續1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和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三)法院宣告失蹤人員;雖未宣告失蹤,但事實失蹤1年以上的人員;
(四)登記在同一居民戶口簿中,但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確定贍養、扶養、撫養或收養義務關系的人員;
(五)無法確定是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無勞動能力人員:
(一)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三)未滿60周歲但長期患重特大疾病不適宜勞動的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
(四)依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可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家庭暫不予建立困難職工檔案(排除性條件):
(一)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或自費出國留學。
(二)存在與家庭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
(三)擁有商業店鋪;本人或家庭成員為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四)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五)拒絕配合調查、核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的家庭。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證明的家庭;故意采取其他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
(六)擁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超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超過10平方米的;擁有日常居住的農村自有住宅,同時擁有1套(含)以上非常住或用于出租的商品住房的;同時租住2套(含)以上房屋的。
(七)擁有、經常使用各種機動車輛的(殘疾、患病職工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除外)不納入深度困難職工檔案;建檔前12個月內有新購置各種機動車輛的不納入相對困難;出現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患重大疾病后新購置各種機動車輛的不納入意外致困困難職工檔案。
(八)隱瞞家庭經濟收入和財產情況,拒絕接受工會、民政、醫保、教育等社會救助部門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調查的;未按要求申辦相關政府(社會)救助的職工家庭。
(九)家庭所有成員名下金融資產人均金額(市值)超過24個月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總和的職工家庭。
(十)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職工家庭;
(十一)經市、區總工會結合當地實際認定的其他情形。
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程序
自愿申報
職工向所在基層工會書面提出申請,自愿申報,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自愿接受家庭經濟信息核查和證明材料屬實承諾書等相關材料。
摸底調查
申報職工所在基層工會應在收到職工書面申請報告和申報材料后,及時通過家庭走訪、第三方評估等多種途徑對申報職工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健康狀況、致困原因、家庭支出等情況完成摸底調查,核實職工家庭困難情況。
評議公示
申報職工所在基層工會結合摸底調查情況,對申報職工的申報材料和有關情況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及時將無異議的申報職工材料上報給鄉鎮(街道、園區)總工會或上一級工會。
復核上報
收到困難職工申報材料的鄉鎮(街道、園區)總工會或上一級工會,原則上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困難職工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和上報各區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和各市產業、直屬單位工會。
認定建檔
各區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和各市產業、直屬單位工會應對困難職工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對外市戶籍的或無法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核查的職工,應通過入戶調查、材料復核等方式進行審核;對本市戶籍的職工,應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進行核查,審核通過符合建檔條件的及時認定困難職工家庭,并上報至市總工會備案,接受市總工會指導和監督。
(注:對符合建檔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要及時錄入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對不符合建檔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要將認定結果及時反饋給基層工會和困難職工本人,并退回申報材料。)
困難職工家庭檔案管理
本辦法所稱檔案包括困難職工和基層工會提供的紙質的幫扶申報材料、相關證明和公示材料等,以及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中的電子檔案等。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信息應保持一致。
困難職工建立檔案須以家庭為認定單位,堅持一戶一檔案,避免重復建檔、重復統計。
堅持依規建檔,依檔幫扶,并在幫扶資金發放后30個工作日內,將幫扶信息錄入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
困難檔案動態管理。困難職工家庭,原則上每年核查一次,對經濟狀況有明顯改善的深度困難職工家庭,原則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建檔類別發生變化的要調整檔案: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困難職工家庭,需予以撤檔:
(一)因子女上學致困建檔,受助家庭子女已畢業就業;
(二)因病致困建檔,受助家庭病人已治愈或已去世;
(三)其他致困因素已消失;
(四)深度困難職工脫困后,給予一定時間漸退期,符合相對困難職工或意外致困職工建檔標準的納入相應困難類型檔案繼續幫扶,防止返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困難職工家庭,困難檔案應予以注銷:
(一)建檔對象已經死亡或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二)與本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已經調離本單位,但新單位未建立工會的;
(三)已經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的;
(四)存在第十八條情形(排除性條件)之一的;
(五)其他不符合建檔要求的對象。
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應安排專人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共享、保密等工作,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困難職工原始檔案自撤檔之日起保管10年。對擅自損毀、涂改、偽造和刪除檔案和因工作失職造成檔案損毀、丟失、失密等,應依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