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廣西公布三起組織和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犯罪典型案例

12月12日,寧明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打擊涉邊犯罪 寧明法院在行動》,公布打擊涉邊犯罪情況。

2020年以來,寧明縣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加強邊境疫情防控文件精神,以“零容忍”態度從嚴從重從快嚴懲運送、偷渡等涉邊犯罪。2020年初至今,寧明縣人民法院共審結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犯罪案件46件,判決懲處161人;偷越國境犯罪案件20件,判決懲處88人。

寧法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敢于擔當,打擊涉邊犯罪從未止步,做到庭審不“停審”,經常利用夜間、假期加班,以保證從嚴從重從快懲處涉邊犯罪

案例一 黃某登等19人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一案

2020年1月13日至3月21日,被告人黃某登等19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為謀取利益,違反國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其中,被告人黃某登組織他人偷越國境91人,歐某澤、楊某剛、曹某濤運送他人偷越國境48人,方某壯、羅某濤運送他人偷越國境10人,楊某敢、農某明、蘇某群運送他人偷越國境24人,蘇某毅運送他人偷越國境12人,陸某生、黃某干運送他人偷越國境7人,馮某財、農某福運送他人偷越國境16人,姜某訊運送他人偷越國境7人,麻某才、傅某波運送他人偷越國境8人,歐某光運送他人偷越國境14人,李某疊運送他人偷越國境5人。

被告人黃某登違反國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組織、指揮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告人農某明等18人違反國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均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

寧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登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農某明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五萬元;其余17名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三萬至一萬元不等。

案例二 鄧某積等10人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一案

2020年4月7日至4月9日,鄧某積安排、聯系覃某、丘某慶等人用大巴車運送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回越南或前往廣東。認定被告人鄧某積涉及運送92人,覃某涉及運送34人,丘某慶涉及運送27人,羅某超涉及運送18人,李某涉及運送15人,潘某樂涉及運送13人,慕某華涉及運送6人,農某明和陸某權涉及運送5人。綜合鄧某積等人的犯罪事實、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寧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鄧某積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覃某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四萬元;其余8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沒收扣押在案的手機,上繳國庫。

案例三 沈某富等14人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一案

2020年2月份至2021年2月份,沈某富等14名被告人通過寧明、上思等地至南寧市至廣東汕頭市的路徑,共運送非法入境外籍人員9批次,涉及非法入境外籍人員89人次。

寧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富等14名被告人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等,寧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沈某富等14名被告人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判處被告人梁富民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四萬元;其余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千元至三萬元不等;沒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所有的9部車輛和被告人梁某民違法所得的21000元;繼續追繳被告人梁某民違法所得7000元。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組織、運送、偷渡行為千夫所指。寧法人將一如既往從嚴從重從快打擊涉邊犯罪,對于偷渡行為導致的危害社會后果,將以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頂格數罪并罰。

寧明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