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市更新條例》明年2月起施 完善功能提升品質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轉變城市開發建設方式,對既有建筑以修繕加固為主,采取保留、改造和拆除等方式進行更新。除違法建筑和經專業機構鑒定為危房且無修繕保留價值的建筑外,城市更新項目不得實施大規模拆除、增建和搬遷。”11月26日閉幕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遼寧省城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明年2月1日施行。
《條例》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理念,立足遼寧城市特點,明確遼寧城市更新目標和原則,優化城市更新體制機制,促進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將城市建設重點轉向以提升城市品質為主的存量提質改造。
《條例》還在促進城市留白、留璞、增綠,推行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智能化改造,加強歷史文化傳承保護,做好城市生態修復和生態隔離帶建設等方面作出規定,以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高質量發展。
《條例》將城市更新概念界定為對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持續改善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優化調整區域功能布局和空間格局、提升城市居住品質和人居環境、加強城市歷史文化保護和增強城市安全韌性作為城市更新的主要目標。
《條例》對擴大城市綠色生態空間、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升改造、海綿城市建設、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城市建設和治理全面數字化轉型、既有建筑和公共空間更新、公共停車場(庫)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等城市更新應當重點把握的問題進行了適當規定,并為各市結合實際實施城市更新預留應有空間。
《條例》強調規劃和標準引領。規定城市更新應當編制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空間、資源、環境、人力資源等要素;建立城市體檢評估制度,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和區域更新方案;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標準體系,完善城市生態保護、文化傳承、特色風貌、安全韌性、城市治理等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工作標準和服務標準;編制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規劃,將歷史文化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與城市規劃設計、改善生態環境和保障生活需求相結合。
為保障城市安全底線,《條例》規定: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高市政管網的數據收集和智能化監測能力,及時對管網漏損、城市防水排澇、燃氣安全等進行預警和應急處置;既有建筑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標準;市、縣政府應當加強超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超高層建筑消防救援能力;超高層建筑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風險防控方案。
(趙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