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樓道堆放雜物引發火災致鄰居受傷 肇事者及物業被判賠633萬元
因在樓道堆放雜物引發火災致年輕鄰居被燒傷,此前,北京一雜物堆放人和物業公司被法院一審判決共同賠償受害者633萬余元,后二者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11月23日,記者從北京市三中院獲悉,該院于近日終審判決雜物堆放人賠償受害人全部費用633萬余元的70%,即443萬余元,物業公司對633萬余元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王先生是朝陽區某小區的業主,退休后,他和老伴長期將撿來的廢舊紙殼等雜物堆放在樓道內。2020年1月27日,此時正值農歷正月初三,當晚10時許,王先生堆放在樓道內的雜物燃燒引發火災,時年不滿20周歲的鄰居小瑞出門沿樓梯間向下逃生,在此過程中,小瑞不幸被熏倒、燒傷,成為火災的兩名傷者之一。后經醫院診斷,小瑞全身多處被燒傷,雙眼雙耳燒傷,雙手功能完全喪失,左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等。
因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先生與小區物業公司共同賠償醫藥費等共計1000余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王先生及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小瑞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共計633萬余元。王先生及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三中院。
三中院審理后認為,此前,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局消防支隊對起火原因認定為,可排除用火不慎和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因素。因此,法院認為,本案中可能存在遺留火種人,火災的發生是堆放易燃物品與遺留火種相結合的后果,在火種遺留人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王先生的過錯程度判定其承擔相應的責任,現綜合評判確定王先生對本次火災事故的后果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應當對王先生及火種遺留人的侵權行為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上周,北京市三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根據這份判決,除了在小瑞搶救住院期間,王先生業已支付的6萬元醫藥費和物業公司已支付的44萬元以外,王先生應在判決生效10日內向小瑞賠償合計633萬余元的各項費用及損失的70%,即443萬余元,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10日內對小瑞合計633萬余元的各項費用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記者 徐慧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