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簡化電力工程審批事項 加快廣州電網建設的步伐

11月2日,15屆160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加快電網建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出了新時期電網建設的新要求,有利于加快廣州電網建設的步伐。

根據《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各相關單位配合,將高壓電網建設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市重點工程管理范疇。220千伏及以下電力工程,可憑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為電網建設注入了審批制度改革的動力。

《規定》還針對電力線路占用道路建設的條文進行了修訂,細化了道路挖掘修復的標準,按照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簡化了道路挖掘的程序。

20kV及以下電力外線工程涉及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的行政許可并行辦理,辦理總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電網建設項目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按原道路建設標準予以修復。

《規定》提出,廣州要建立電網建設項目用地儲備制度。供電企業可根據廣州電網發展規劃編制未來5年變電站用地建議和每年度新增配變臺區用地建議;按程序審定形成變電站和配變臺區用地儲備計劃后,由各區政府組織實施。各區政府應在變電站和配變臺區用地儲備計劃要求的時間節點前完成建設用地的征收、儲備工作;供電企業應按協議約定予以協助,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為消除安全隱患,《規定》明確,新建架空電力線路時,供電企業應負責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植物進行修剪、遷移或砍伐,并與架空電力線路線行控制區范圍的土地權屬人及種植方協商,簽訂一次補償協議,明確處置要求和費用補償問題。架空電力線路投產后,種植方應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運行距離要求,種植方拒不配合的,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規定》還明確了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變電站建設的相關情況。房地產開發項目需配套建設變電站的,應在項目土地出讓公告時予以公布,并將配套變電站建設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合同,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步規劃和審批。

(記者申卉 徐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