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11月1日正式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簡化了見義勇為人員確認程序,提高了獎勵標準,從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明確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具體保護措施
如何更好地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簡化認定程序,時限縮減到20個工作日
近年來,全區共有523人被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見義勇為模范”和“見義勇為英雄”,累計發放獎金、慰問金1000余萬元,為116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解決了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實際困難,對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對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時間較長,程序也較為煩瑣等問題。
對此,《條例》修訂從三個方面作出新規定。簡化程序,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由原來的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調整為現在的見義勇為工作機構直接確認。縮短時限,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由原來的35個工作日縮減到現在的20個工作日。
《條例》第10條規定,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推薦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或者不予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推薦人。情況復雜的,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確認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推薦人。需要以有關部門的處理、鑒定結論作為確認依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確認期限。
提高最低獎勵標準,最高標準不設上限
在獎勵方式上,《條例》規定:見義勇為人員可以逐級申報確認并重復享受獎金,如果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特別突出,可以被縣、市、區三級人民政府分別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見義勇為模范”和“見義勇為英雄”,可以累計享受獎金,獎金按照國家規定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提高了各級人民政府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標準,縣級人民政府的最低獎勵標準從1萬元提高到2萬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最低獎勵標準從3萬元提高到5萬元,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最低獎勵標準從5萬元提高到10萬元。《條例》只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獎金的下限,沒有規定獎金的上限,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條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給予更高的獎勵。
除了獎勵,《條例》還從醫療、教育、基本生活、住房、就業方面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了全面保護和優撫。醫療方面,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實行先搶救治療、后付費原則,對急危重癥的,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建立了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政府兜底的保障機制。對經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商業保險等方式支付后仍有不足的費用,由見義勇為基金支付或者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教育方面,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優先安排其在公辦幼兒園、公辦學校入園、入學。基本生活方面,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待遇時,因見義勇為獲得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慰問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住房方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或者發放住房補貼。就業方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的配偶及其子女納入就業援助,優先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就業。
為見義勇為人員購買無記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條例》第18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應當依法為見義勇為人員購買無記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記者了解到,為了切實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及時獲得撫恤救助,解決部分縣級人民政府因財政收入有限的問題,2016年起,自治區政府撥付專項資金,各設區的市也按照各自人口數量配套了相應的資金,為無記名見義勇為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機制建立后,縣級人民政府只認定、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致殘和犧牲人員的撫恤金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協議支付,實現了見義勇為人員認定和撫恤分離,這一做法被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充分肯定。
此次《條例》的修訂,正式把購買無記名見義勇為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做法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了下來,一方面減輕了縣級人民政府撫恤見義勇為人員的經濟負擔,增強了縣級人民政府認定見義勇為人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另一方面縮短了落實見義勇為致殘和犧牲人員撫恤政策時間,提高了見義勇為工作質效。(記者 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