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
據國家發改委官網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快深化電價改革,進一步提升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核定的科學性、合理性,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研究總結、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修訂出臺《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提出,跨省跨區專項工程指以送電功能為主的跨區域電網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對明確、潮流方向相對固定的區域內跨省輸電工程。輸電價格實行單一電量電價形式,并建立事前核定、定期校核的價格機制。在跨省跨區專項工程投運前核定臨時輸電價格;工程竣工決算并開展成本監審后,核定正式輸電價格;工程經營期內,每5年校核一次。
《辦法》明確,采用經營期定價法核定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直流工程設計利用小時按政府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核準文件確定,核準文件中未明確的,原則上按4500小時計算。將經營期限從30年拉長到35年,進一步完善工程投資和資本金、折舊費、貸款利率、運行維護費率等參數設定,并對運行維護費的主要內容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運營費用成本監審具體標準作出規定。
《辦法》提出,送受端明確、潮流方向相對固定且基本一致的多條專項工程,可采用“打捆”定價方式;參與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增量現貨交易的,按最優路徑價格執行;電網企業為提高通道效率增加電量輸送的,可按不高于工程核定輸電價格的水平執行。
《辦法》明確,每5年監管期滿后,對跨省跨區專項工程開展新一輪成本監審及評估。專項工程功能發生根本性變化、實際利用小時超出設計利用小時40%以上、實際成本或收入與核價時存在明顯偏差的,對輸電價格進行調整。專項工程經營期滿,按彌補正常運營維護成本的原則,重新核定輸電價格。
國家發改委官網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