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分級執法 優化首都營商環境
10月1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分類分級執法工作管理規定(試行)》明確,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將對執法事項進行分類,同時對市場主體分A、B、C、D四級,實施“差異化”執法。
這里所說的分類分級執法,是指城管執法部門結合不同領域、不同業態發生違法行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況,預先對執法事項進行分類,再結合市場主體的守法情況,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信息,對市場主體進行分級,并依法實施的差異化執法措施。
長期以來,城管執法部門對職責內的執法事項通常是“平均用力”,對所有的執法對象“一碗水端平”,以體現執法的公平性、公正性。但對于北京這樣的超大城市而言,由于城管執法事項繁多,涉及市場主體龐雜,而城管執法力量是有限的,實踐中很難做到面面俱全,進而可能會影響執法效果和執行力。
此次北京城管實施的分類分級執法,在不用增加執法力量的情況下,有望進一步提升執法效能、彰顯執法公平。這是因為,對執法事項分類之后,可以對重點執法事項和一般執法事項投入不同的執法力量。同時,對市場主體分級之后,對不同級別的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的執法措施,體現了城管執法工作的精細化、精準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管理規定還針對重點執法事項、一般執法事項分別制定了清單。重點執法清單包括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領域的業態、執法事項,如燃氣供應企業、非居民燃氣用戶等。清單化,既是分類執法的基礎,也是對相關市場主體的提醒。
而對于不同級別的執法對象投入不同執法措施,可以較好地實現讓有限的執法力量科學用力,不同級別的執法對象面臨不同的執法“待遇”,也體現出執法的“差異化公平”。并且,不同級別的執法對象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據日常執法信息——如執法對象在自然年度內存在的違法行為次數、受到行政處罰次數等情況,動態調整的。這體現出執法的靈活性,也給了執法對象改正的機會。
當然,可能有人會因“差異化”執法對分類分級執法的公平性提出質疑。實際上,法律面前,所有的市場主體都是平等的,任何市場主體違法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分類分級執法只是對于執法力量的一種精細化安排,讓有限的執法資源能更好地用在刀刃上。而“差異化”執法措施也能倒逼執法對象主動學法、守法,讓自己的評級體系不斷提高。
此前,分類分級執法或者監管,已經在多地、多領域有所嘗試和實踐。這種先行先試和經驗積累,對于日后“全國一盤棋”的制度安排,無疑將有所助益和啟發。
某種角度上說,分類分級模式也是執法改革的新探索——科學利用執法資源應對市場變化。
當然,在具體執法實踐中,分類分級執法的實施者也要注意總結經驗,不斷完善,進而實現對不同執法工作、對象進行更為精準精細的安排,切實增強執法結果的公信力、公平公正性,進而推動城市治理效能、營商環境優化邁上新的臺階。(馮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