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10月1日施行 減輕了企業融資成本

省級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可以向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靈活租讓土地;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賬款……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獲悉,新修訂的《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介紹,中小企業是云南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生力軍,貢獻了50%的GDP、50%的稅收、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左右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市場主體數量,在擴大就業、改善民生、財政增收、促進創業創新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今年上半年,全省民營經濟完成增加值5777.4億元,同比增長13.0%,對全省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49.2%。但與全國比較,云南省中小企業仍處于相對落后的發展階段,市場主體不夠多、不夠大、不夠活、不夠強。

新修訂《條例》有哪些變化和亮點?省人大財經委負責人介紹,《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積極回應企業關切,圍繞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機制、營商環境、資金支持、創業創新、市場開拓、服務保障等方面作出規定,在明確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機制、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營商環境、破解中小企業發展難題等方面呈現出特色和亮點。如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條例》明確了推動建立多方會商協調機制,促進產業和金融合作;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面對中小企業不敢貸、不愿貸、不能貸,《條例》明確,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并鼓勵加大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逐步提高信用貸款、首次貸款和無還本續貸的規模和比例。

為進一步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條例》設立了“權益保護”專章。其中,明確了清欠賬款保障機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賬款,不得濫用其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此外,《條例》還強化了政府誠信制度建設,針對部分基層行政機關“新官不理舊賬”的現象,進一步強化了政府誠信要求,規定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誠信建設,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對中小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職能調整、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瞿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