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四類研發機構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日前,云南省科學技術廳、云南省民政廳、云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研發機構名單核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研發機構類型、核定方法和程序、日常管理等內容。

根據《辦法》,四類研發機構分別為由州(市)及以上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舉辦,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批復成立,主要從事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公益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省級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質的社會研發機構以及事業單位質的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

其中,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質的社會研發機構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職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事業單位質的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具有結構相對合理穩定、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等。

在管理上,經核定符合免稅資格的研發機構可持法人登記證書和其他有關材料,按海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符合免稅資格的研發機構免稅進口范圍,按照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執行。值得注意的是,研發機構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張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