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新制定的《河道管理條例》正式發布 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7月29日,記者從省水利廳獲悉,《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修訂)》正式發布,新條例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修訂后的《條例》分為總則、河道保護與治理、河道利用、河道采砂管理、法律責任五章。《條例》提出,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建立省、市(州)、縣(市、區)、鄉(鎮)、村(社區)級河湖長體系。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設立總河長,河道分級分段設立省、市(州)、縣(市、區)、鄉(鎮)、村(社區)級河湖長。各級總河長、河湖長的設立和調整,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總河長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長制工作,各級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河湖長制責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推進河道管理保護工作。河道管理保護工作情況應當納入河湖長制考核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保護和治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道管理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河道管理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行政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河道管理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河道管理保護工作,加強河道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保護的相關知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保護河道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線保護與利用等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相關部門在編制航運、水力發電、漁業養殖等規劃時,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檔案,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設。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