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實施后 女性是否會在職場中受到更多壓力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公布,《決定》在意義部分提到,經濟負擔、子女照料、女對職業發展的擔憂等成為制約生育的主要因素。當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實施后,女是否會在職場中受到更多壓力,引發關注。

為保障女就業合法權益,《決定》中特設專門的段落指出,規范機關、企事業等用人單位招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等就業。落實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定期開展女職工生育權益保障專項督查。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提供再就業培訓公共服務。將生育友好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于職工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工作方式。適時對現行有關休假和工作時間的政策規定進行相應修改完善。

“《決定》將保障女就業權益、增進女就業能力、促進女工作家庭衡作為優化生育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充分說明‘女友好’是‘生育友好型社會’的核心和前提。女是生育決策主體,無論是二孩還是三孩,生育政策的前提是女生育意愿的提升和釋放。”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教授、社會與人口學院副院長宋月萍表示,第七次人口普查結果表明,2020年我國總和生育率僅為1.3,如何提振生育水,已經成為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礎。

“鼓勵生育較為成功的瑞典、丹麥、法國、挪威等國家不僅擁有較高生育率,其母親就業率在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中也處于較高水。”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楊舸通過梳理國外的成功經驗,表達了對《決定》中“保障女就業合法權益”的肯定,“要以推動女充分就業為目的來衡職業與家庭”。

她表示,這些國家以促進兩在勞動力市場的等為目標,其各項福利政策也以女充分就業為前提。女就業保障政策正是應該包含適度推動家庭撫育責任的“社會化”,比如以政府為主導提供多樣化的幼兒保育模式,鼓勵和引導社區、用人單位、商業辦公樓宇與私人機構開展短期日托服務,形成對課后照料的補償等。

宋月萍分析說,育齡女往往面臨著生育與就業之間的矛盾,這一矛盾也深刻影響了女的婚育觀,降低了女的生育意愿。同時,女也是家庭無酬照料勞動的主要提供者,家庭完成生育后,相比男,大部分女會花費更多時間與精力承擔家庭照料責任,從而直接導致女就業參與機會減少、職業發展潛力受限,在職場面臨系統困境,嚴重影響當前和未來的收入與養老金收益。事實證明,相較于生育、養育的直接成本,女生育、養育所付出的勞動力市場代價對女生育意愿產生了更為重要的影響。

因此,宋月萍充分肯定了《決定》中為保障女就業合法權益,而提出的“生育友好”“衡工作和家庭”“彈工作方式”等種種表述和考量,“只有在宏觀政策設計過程中,以女為中心,引入別視角,全社會,包括政府、企業和家庭都尊重女的生育價值,幫助女擺脫困境,減輕女生育、養育成本,緩解生育焦慮,才能將生育友好落到實處。”

宋月萍認為,如果只盯著生育,而不重視女權益和需求的政策,與生育友好的精神是背道而馳的,其效果可能適得其反。而在充分考慮女發展權益的基礎上,多措并舉,統籌考慮,如此次《決定》中的相關內容,才是找準關鍵,才可能促進生育水,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據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日前擬提請8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楊舸表示,為保障勞動者生育和養育子女權益,我國應該盡快進行相關立法,比如適當延長產假和建立彈育兒假,健全和完善對職業女在孕期、哺乳期和育兒期的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同時,應該盡快建立保障男育兒假的法律法規,鼓勵男利用“父母假”的份額。歐洲國家的研究顯示,父親在育兒和家務方面承擔份額的提升對生育水起到正向作用。

為更好地落實《決定》中的要求,楊舸還提出,除了監管單位要嚴格落實外,用人單位需考慮企業的社會責任,而更重要的是生育友好的社會文化環境的構建。楊舸表示,要構建對生育友好的社會文化環境,需要文化宣傳政策的配套。同時,要以別中立觀念對待生育和養育,重視兩在家庭責任方面的等。“而等領域的建設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經過法律、輿論、教育共同作用的長期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