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對受災困難群眾發放臨時生活補助 并公布補助標準
記者從鄭州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獲悉,近期,鄭州市遭遇極端強降雨天氣,降水量突破歷史極值,引發洪澇災害。為切實保障農村受災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鄭州市緊急撥付專項資金,對農村地區受災困難群眾發放臨時生活補助。
此次撥付資金和各地配套資金,專門用于今年7月以來,全市因暴雨洪澇受災的農村地區群眾、臨時轉移安置群眾和生活困難群眾。根據因暴雨洪澇受災群眾(含脫貧人員及“三類”戶)、農村低保對象、農村分散供養特困對象摸排情況,核定臨時困難補助發放對象。核定的對象身份重復的,按照就高原則進行發放,不重復發放。
所有撥付資金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優化簡化資金審核撥付流程,確保資金快速到賬。對符合補助條件的,不漏一人,發放到位;受災人員戶籍不在本地的,予以臨時救助。做到凡困必幫、有難必救、應救盡救,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干凈水喝、有安全地方住。
據了解,此次補助標準分為兩檔:
對于核定的脫貧人員、“三類戶”、農村低保對象、農村分散供養特困對象,按照每人700元標準發放(每人每天100元,共發放7天);
核定的其他受災需救助對象,按照每人210元標準發放(每人每天30元標準,共發放7天)。
鄭州警方設置17個災后受損派出所戶籍室、51個災后受損警務室
鄭州經過這場暴雨后,通過各方共同的努力,大家的生活在逐步恢復中。7月29日,記者從鄭州市公安局獲悉,為了方便周邊群眾辦理戶籍業務及暫住登記、居住證業務,鄭州市公安局特別設置了災后受損派出所戶籍室、警務室的暫時辦公地點。有需要的市民可以去這些地方辦理相關業務。
災后受損派出所戶籍室暫時辦公地點 (共17個) 辦理戶口及居民身份證業務。
災后受損警務室臨時辦公地點 (共51個)辦理暫住登記、居住證業務。
鑒于目前道路交通尚在恢復中,鄭州警方建議廣大群眾網上申報和自助申報,可通過鄭州市“鄭好辦”App或公安局“鄭州警民通”微信公眾號辦理相關業務。
因汛情致傷不要慌 鄭州開辟工傷申報綠色通道
7月20日以來,河南省遭遇極端強降雨,鄭州市多個國家級氣象觀測站日降雨量突破有氣象記錄以來歷史極值。在防汛關鍵時期,為切實發揮工傷保險作用,保障參保工傷職工權益,減輕企業負擔,鄭州市人社部門特向汛情致傷職工開辟待遇申報綠色通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待遇申報須知如下:
一、待遇享受條件
1、已獲得《工傷認定決定書》。
2、出傷時已參加工傷保險、且正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經認定為工傷后,可由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二、待遇申報程序
1、受傷后應到工傷保險醫療協議機構進行治療,并在救治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完成就醫登記。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緊急救治同時應到社保經辦部門完善報備手續)。
2、及時向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工傷事故備案,市內九區如需備案也可報送相關備案信息至郵箱zz67880160@126.com。
3、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轄區人社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報經人社局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4、因傷治療結束后,攜《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就醫材料至全市各社保中心窗口完成待遇申領。
三、主要待遇標準
1、醫療待遇:符合工傷保險醫療管理規定的各項因傷治療、康復費用。
2、一次性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工亡標準為876680元。
(2)一次性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21年河南省標準為5946元/月。
3、工亡供養親屬待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4、傷殘待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給付。
四、工傷認定須知
1、所需材料:
(1)河南省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
(2)勞動(聘用)合同書或人事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工傷認定申請特殊證據材料原件復印件
(4)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復印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依據《社會保險法》,結合汛情中的各類出傷情況,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申報工傷:
在汛情中可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被認定為工傷,待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向參保地人社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鄭州全市各社保大廳、各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均以開通因汛致傷職工綠色通道,保障第一時間接收業務咨詢及待遇申請,全力以赴救治工傷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