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隨意傾倒或者焚燒農村生活垃圾的 個人最高罰款500元

7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條例(修訂草案)》補充了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方面的規定;加強了農村生活垃圾處置企業管理;完善了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收費制度;嚴格了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法律責任。《條例(修訂草案)》提出,推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農村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或者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農村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