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立法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超標”“超前”等教學行為

日前,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遼寧省政府關于提請審議《遼寧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根據該草案,校外培訓機構“超標”“超前”教學等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介紹,制定《遼寧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計劃的一項重點項目,也是遼寧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提出的立法議案。制定這一條例旨在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

草案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超標”“超前”教學,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以及與招生入學有關的競賽、評級等考核評價活動,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線上培訓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時間不得與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開展語、數、外等學科類培訓的,應當將培訓內容、進度、上課時間等事項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為防范辦學風險,維護學生和家長權益,草案規定:舉辦者應當信用狀況良好,資產水平與辦學規模相適應;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對培訓費用收取方式作出禁止性規定,并要求對大額資金流動等進行監管和風險提示;校外培訓機構要依法與接受培訓的中小學生監護人簽訂培訓協議。(記者劉玉)

關鍵詞: 培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