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體化犯罪預防理念治理醉駕
近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2020年《法治藍皮書》,全面分析2019年犯罪形勢。值得關注的是,藍皮書指出,以醉駕為主體的危險駕駛罪成為今年上半年審理最多的刑事案件,首次超過侵財類犯罪的盜竊罪。而今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也指出,“醉駕”取代盜竊成為刑事追訴第一犯罪。
顯然,出現這一現象,一方面表明相關執法力度在不斷加強,另一方面也說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持續高發、基數較大,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大綜合治理力度。
“犯罪控制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刑法只是其中的一種手段,而且是代價最高的手段。在技術手段不斷改進的基礎上,有效減少危險駕駛罪的發案率,使刑法成為最后手段,是需要認真考慮的。”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控制犯罪的手段不能全部寄托在刑法身上,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有必要追求刑事、經濟和社會一體化的犯罪預防理念。
醉酒駕駛會導致嚴重法律后果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其中規定,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時判定為醉酒駕駛,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將會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梢哉f,醉駕的正式入刑,有效地遏制了醉酒駕車類惡性交通事故的發生。
“對于行為人來說,醉酒駕駛的法律后果非常嚴重。不但能夠讓行為人失業、坐牢,少數由醉酒駕車引發的惡性交通事故還會使得被害人遭受重大人身、財產損失。”周光權分析指出,醉駕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貸款、消費等受到限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人不僅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還要被吊銷駕駛證,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最為嚴重的后果是,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行為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需要對一系列附隨后果負責,包括:特定執業資格(律師、醫師等)被吊銷,個人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當兵或報考軍校無法通過政治審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公職人員要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
盡管醉駕會有如此嚴重的法律后果,我國的酒駕、醉駕發生率仍居高不下。據周光權介紹,全國每年共查處酒駕、醉駕近200萬起,其中,構成犯罪的“醉駕”有30余萬起,占我國刑事案件總數的20%以上。
“從國家和社會的角度看,每年因為醉駕等危險駕駛產生30多萬罪犯,并不是一件好事。”周光權稱,因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罪犯多數被判處拘役實刑,但在對其執行短期自由刑過程中,罪犯交叉感染的幾率很大,增加了再犯罪風險;同時,罪犯越多,社會對立面越多,社會治理難度越大,整個社會為此付出的代價也越大。
建議強制安裝車載酒精檢測裝置
“從減少犯罪發生率,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角度看,一味對醉酒駕車進行事后查處、定罪處罰,并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周光權認為,從技術手段角度思考犯罪控制策略,可能有助于破解難題。
為此,周光權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工信部、科技部、銀保監會等部門對一些問題進行研究,組織力量研發車載(汽車專用)酒精檢測裝置,尤其是對于新車應當全部強制安裝。駕駛員發動汽車前必須通過這一裝置經過酒精檢測之后才發動汽車。該設備的安裝費用可由生產商、銷售商、顧客分擔,還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一部分費用。政府在技術運用初期可以給予汽車制造商適當補貼。
他同時指出,如果對全部車輛強制安裝酒精檢測裝置有困難,則可以只對因酒后駕車被行政處罰的人的私家車規定必須強制安裝酒精檢測設備,通過技術手段預防其從違法人員轉變為醉酒駕車的犯罪人。
“總之,積極推進車載酒精檢測裝置的研發、應用,對于通過科技革命預防犯罪具有重大意義。”周光權說。
貫徹刑法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談及治理醉駕,周光權認為還有一個問題值得關注,那就是該如何準確適用危險駕駛罪。
“按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是拘役,屬輕罪。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危險駕駛罪基本不適用緩刑,也不免予刑事處罰,罪犯大多被判處實刑。”在周光權看來,這一做法和輕罪的本質以及現在推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相協調。“從刑訴法的規定看,無論重罪還是輕罪,只要被告人認罪認罰,都可以對其從寬處罰。如果說認罪認罰從寬適用到重罪時,對罪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那么,將其適用到輕罪,更應該體現這一制度的效果。”
周光權用與危險駕駛罪相類似的交通肇事罪具體舉例說,作為結果犯,交通肇事罪第一檔法定刑最高為3年有期徒刑;而危險駕駛罪則是抽象危險犯,其法定最高刑是6個月拘役。如此看來,危險駕駛罪是比交通肇事罪更輕的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為數不少的交通肇事罪犯都被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也有不少,而危險駕駛罪卻基本判處實刑,處罰上明顯不均衡。
周光權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有關裁判規則,確保對輕罪認罪認罰后都能夠“兌現”從寬的效果,防止罪犯認罪認罰后產生“吃虧”的感覺,貫徹刑法所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因此,在處理醉駕案件時應考慮以下內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必須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對于醉酒駕車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可以不羈押、不起訴,可以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對于醉酒駕車沒有特殊情節的,凡是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200毫克以下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好、有悔改表現,愿意認罪認罰的,原則上就可以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罰。
但周光權同時也強調,應當制定必須提起公訴,不得判處緩刑、假釋的司法裁量權“負面清單”,確保對罪犯不枉不縱。比如,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又醉酒駕駛的。再如,醉酒駕車強行進入城市特殊繁華路段(如步行街等)或強行駛入行人過街天橋的、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醉酒后追逐競駛的,等等。(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