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之間相互調節收益 青島銀行被罰


(資料圖)

青島銀行因理財產品相互交易調節收益被處罰,這已經是青島銀行今年第二次領到此類罰單。

近日,青島銀行因理財產品違規,被青島銀保監局處罰。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翟某佳對青島銀行理財產品相互交易調節收益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責任,青島銀保監局決定處以警告處分。

這是年內青島銀行第二次因“理財產品相互交易調節收益”領罰。今年1月11日,青島銀保監局公布的一則罰單顯示,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青島銀行由于涉及包括“理財產品相互交易調節收益”在內的多項違法違規事實,被罰款605萬元。

所謂的“理財產品相互交易調節收益”,業就是用其他理財產品的收益來填補某個理財產品的收益,使得該產品對外的展示收益率或兌付收益率高于實際數值。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確保每只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相對應,做到每只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理財業務。

近兩年已有不少銀行因“理財產品相互交易調節收益”受罰。比如,2021年7月,民生銀行、浦發銀行、交通銀行均被銀保監會處罰,涉及的違法違規事實都包含“理財產品相互交易調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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