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時快訊】違法放貸!金華銀行兩員工被禁業并獲刑,涉部門主管和信貸員
沈某、陳某在金華銀行共事期間,崗位職責失守,同時接受他人宴請,并在審查他人貸款時不實地調查,令本應嚴格的銀行貸前調查只是“走個過場”、“走個形式”。最終,二人因違法發放貸款罪雙雙獲刑,同時還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
監管的兩張罰單,牽出金華銀行一起內控案件,兩名員工雙雙被禁業并獲刑。
今日(10月12日),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披露一則罰單,陳某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原因是其未有效履行貸前調查職責,存在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早些時候的9月22日,溫州監管分局還曾披露一張罰單,沈某因未有效履行貸前調查職責,也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時間。
在這則罰單中,監管雖未提及沈某的具體單位,但事實上其跟文首的陳某都是金華銀行溫州分行的員工。
此二人是上下級關系,沈某是小微貸款部門負責人,陳某是該部信貸員,后者是經前者介紹進入金華銀行工作。
然而,二人在金華銀行共事期間,崗位職責失守,同時接受他人宴請,并在審查他人貸款時不進行實地調查,令本應嚴格的銀行貸前調查只是“走個過場”、“走個形式”。
最終,二人因違法發放貸款罪,雙雙被判刑三年。
圖片
01
入職3個月業務露疑點
2017年12月,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判決書,對沈某和陳某二人在金華銀行工作期間的“職責失守”細節進行了詳盡披露。
根據判決書,沈某是從平安銀行跳槽至金華銀行工作的,而陳某是經沈某推薦,從民泰銀行跳槽到金華銀行。二人均在2015年1月進入金華銀行溫州分行工作,沈某擔任金華銀行小微貸款部門經理,而陳某則是部門下屬的信貸員。
據金華銀行溫州分行副行長及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的證言,沈某是小微三部的部門負責人,是調查崗主管,而陳某是該部主辦客戶經理。
根據規定,借款人在該部申請貸款,由陳某負責接收借款及保證材料,再由陳某和沈某開展貸前調查,包括實地走訪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場地,對相關貸款資料審查并確認后方能發起貸款申請。
然而,進入金華銀行工作僅三個月,副行長就發現二人業務存在諸多疑點。二人遭到談話和內審,之后離職。
2016年1月,沈某在臺州市一小區被警方抓獲。沈某被抓的5天前,下屬陳某在溫州市一小區被警方抓獲。
02
貸前調查是“走過場”
事實上,沈某和陳某之所以能淪落到被警方抓捕的田地,都和一個叫林某的人分不開關系。
據沈某自己供述,他在平安銀行工作時就結識了林某,相識后兩人交往頗為密切。
比如,為了能和在銀行工作的沈某交朋友,林某曾借給沈某2萬塊錢。當然,友誼注重的是“禮尚往來”。為此,沈某也會介紹稠州銀行的工作人員給林某辦理貸款。
跳槽至金華銀行擔任小微貸款部門負責人之后,林某不僅會為沈某拉存款,同時也會介紹一些貸款客戶給沈某,以助其完成業績指標。
再來看陳某,其供述自己在進入金華銀行的前兩年,就已經和林某相識。巧的是,陳某到金華銀行工作之后,發現自己的上司沈某也和林某認識,而且兩人之間的關系還很好。
既然大家都是“熟人”,沈某在參加林某組織的宴請等娛樂活動時,時不時還會叫上陳某一起參加。一來二去,他們之間的友誼也越發深厚。
林某介紹給沈某的客戶,沈某會交給下屬陳某去對接經辦,并告訴陳某說,“林某介紹的貸款客戶還是不錯的,如果可以的話就上報。”
沈某坦言,林某介紹的貸款客戶有張某、韓某、丁某、胡某、瞿某等人,他們申請的貸款均為抵押加保證的方式。
根據規定,在貸前審查中,沈某需要和陳某一起到上述客戶的經營場地進行實地調查,但是具體操作時,二人都沒去。
沈某給出原因,一是他信任林某介紹的客戶,二是迫于銀行的貸款指標壓力,其就在貸前審查中走過場,并沒有盡職調查。
上梁不正,下梁則歪。上司瀆職,下屬自然也就“放水”。
“沈某是上司,上司交代的客戶,也不能卡的很死,所以在貸前審查中基本走形式,沒有實地調查。”陳某供述道。
同時,陳某還表示其在審查抵押房屋評估書時,沒有認真核實評估師的簽字。上述貸款客戶都稱貸款是用于個人經營,但在貸后跟蹤調查時才發現,他們的經營場地根本不存在。
03
雙雙被判刑三年
據檢察院指控,沈某和陳某在金華銀行溫州分行任職期間,在經辦張某、韓某、丁某、胡某、瞿某、單某等人合計1100萬元的個人經營性貸款過程中,二人未按規定對借款人的房產抵押評估價值進行核實,也未對借款人的經營場地進行實地調查,造成發放的貸款出現逾期。
據此,檢察院認為沈某、陳某的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對此,二人辯稱,對涉案的上述六人的六筆貸款,進行了形式的審查及調查,但沒有對經營場地進行實地調查,表示若構成犯罪,則愿意認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審查方式有多種,應綜合認定,對經營場地的實地調查只是其中一種。二人未到現場實地調查的行為直接違反金華銀行的內部規定,但不能認定違反國家規定。
即便如此,二人的行為還是構成了違法發放貸款罪。法院進一步指出,沈某、陳某二人在審查貸款客戶抵押房產價值評估書時,未進行嚴格審查義務。
比如,貸款客戶張某和韓某的房產評估書系同一組評估師在同一天作出,二人未能審查出韓某評估書中評估師前后簽字明顯不一致、張某評估書中缺少一處評估師簽字的問題,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導致發放的這兩筆貸款逾期,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至于其余四筆貸款,法院表示無法認定系違法發放的金額。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經法院查明,張某、韓某兩人申請的經營性貸款,用于抵押的不動產房屋的實際所有人,事實上就是林某本人。
林某以張某、韓某名義,為了申請更高額度的貸款,偽造兩份虛高的房產抵押評估書,將兩套不動產虛增價值共計48萬元。而沈某、陳某二人以虛增后的房產評估書為參考,為其發放貸款共計284萬元,最終造成貸款逾期。
法院認為,沈某、陳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最后,沈某、陳某二人均被判刑三年,緩刑四年,各處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