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假借疫情逼迫員工離職 法院:支付經濟補償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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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11:11:52
用人單位假借疫情理由,利用放長假等形式變相逼迫勞動者離職,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近日,記者從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咸某于2000年入職某針織公司。2020年5月,咸某因針織公司長期不按實際工資標準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投訴至社保中心。當月,針織公司通知咸某放假,表示因受疫情影響接單量降低,生產部門合并,工作量增加,考慮到咸某年齡較大,為減輕員工壓力,安排該員工休假3個月。
咸某書面通知公司,認為這是該針織公司對其投訴的單方報復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咸某提出解除與針織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經仲裁后,咸某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認為,針織公司在咸某因社保問題向有關部門投訴后,單獨向咸某發送針對其個人的放長假通知。咸某對放假提出異議要求繼續上班后,針織公司明確只有咸某撤回投訴并作出承諾后才會撤回放假通知、準許上班。針織公司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情形,故判決針織公司向咸某支付經濟補償。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沈同仙就此案點評指出,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本案中,用人單位因長期未為員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遭員工投訴后,理應在反思自己行為的基礎上與投訴員工真誠溝通,以尋求化解糾紛的方案。用人單位不僅沒有作出積極回應,還假借疫情,以放長假形式對投訴員工進行打擊報復,逼迫勞動者辭職。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記者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