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半年飛升近兩倍,光大同創兩大股東或涉案多起

近日,深圳光大同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大同創”)向深交所提交了申報稿,擬創業板上市。本次IPO,公司擬融資8.506億元,發行不超過1900萬股,保薦機構為東方證券。

  IPO日報還發現,光大同創是個“小機靈鬼”,其在計算股份支付費時,每股公允價值為15.80元。而數月后提交的創業板申報稿中,公司達到擬募資額時每股的價格卻高達44.77元/股。

  另外,光大同創實控人和第二大股東身上還有不少故事,或涉及虛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未經批準實際改變了土地用途。

  股價飛升183.35%?

  據悉,光大同創的主要產品根據使用材料、生產過程及使用用途的不同可以分為防護性產品及功能性產品。其中,防護性產品可以分為保護類和緩沖類,功能性產品可以分為模切類和碳纖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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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摘要,數據來源:申報稿

  2018年至2020年以及2021年上半年(下稱“報告期”),光大同創的營業收入分別為4.94億元、6.64億元、8.31億元、4.32億元。這一期間,光大同創的第一大客戶均為聯想集團,相關金額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43.82%、39.35%、39.70%、45.72%。

  除業績仰仗聯想集團外,光大同創的研發費用率并不高,遠低于同行上市公司。

  報告期內,光大同創的研發費用率分別為3.02%、4.21%、3.57%、3.34%,而申報稿列舉的7家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分別為4.86%、5.44%、6.02%、6.70%。并且,7家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最低值在報告期內均比光大同創高。

  比如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7家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最低值也有4.21%和4.50%,而光大同創的研發費用率只有3.57%和3.34%。

  2021年6月,光大同創提交首份創業板IPO申報稿,其擬募資8.51億元,發行不超過1900萬股,以此計算達到擬募資額時每股價格至少為44.77元/股。

  而光大同創2020年12月計算股份支付費時,根據《資產評估報告》,采用收益法對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公司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值為9.01億元,相應每股公允價值為15.80元,以此確認股份支付費1796.47萬元。

  換句話來說,僅隔數月,公司評估的每股公允價值與IPO達到擬募資額時的每股價格差了足足有183.35%。

  從業績角度來看,光大同創雖然2020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25.19%,但扣除股份支付費等非經常性損益后的歸母凈利潤為1.08億元,同比下降5.13%。另外,雖然光大同創沒給出報告期后的業績預測,且未提供2021年上半年的同比情況,但光大同創2021年上半年扣非后歸母凈利潤為4223.85萬元,僅為2020年全年的39.17%,不到四成。

  那么,上述兩個數據差異較大的原因是什么?股份支付費計算又是否合理?

  或涉這些案件

  從股權結構來看,光大同創實控人為馬增龍,目前通過匯科智選和同創智選控制著公司52.02%表決權并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此外,馬增龍的一致行動人張京濤還直接持有公司28.18%的股份。

  IPO日報發現,曾是實控人控股公司、現為光大同創子公司的昆山光大“看點”不少。

  昆山光大同創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昆山光大”)成立于2011年4月,彼時馬增龍擁有昆山光大90%的股份,實繳日期為2011年4月。換句話來說,馬增龍為昆山光大的創始股東,且可能為大股東。

  2014年判決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2年3月間,被告人王A與他人結伙,以上海雙瑞物流有限公司的名義為昆山光大虛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張,涉案稅收金額為9182.13元。

  之后的2017年6月,光大同創通過增資的方式成為昆山光大的大股東,并于2018年3月收購昆山光大的剩余股份。

  不過,成為光大同創全資子公司的昆山光大并不“一帆風順”。

  2019年4月,江蘇省昆山市環境保護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局于2019年1月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昆山光大投產后未及時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同時昆山光大與審批環評相比增加自動粘合機一臺。為此,該局決定對昆山光大處罰款20萬元,同時昆山光大負責環保驗收事務的員工也因上述事項被罰款5萬元。

  另外,一致行動人張京濤身上或許也不平靜。

  2017年3月判決的二審案件中,上訴人張京濤為1966年3月出生,與光大同創張京濤的信息相同。具體來看,張京濤于1995年、1997年自國營北京市西郊農場白家疃果樹隊(下稱“果樹隊”)分別承租相鄰土地7畝、冷庫1200平方米,并于1999年5月在1995年所租賃土地基礎上增加租賃土地3畝。

  1999年10月10日,果樹隊與張京濤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果樹隊光大塑料廠南側7.2畝以及光大塑料廠西側3.5畝土地租賃給張京濤使用,租賃期限自1999年10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張京濤所承租上述土地、冷庫相連,一并用于廠房建設及經營活動。承租前所涉土地均為空地,現上述土地上共建有房屋五排,冷庫改建為廠房,由光大同創新材料技術有限公司使用。

  關于案件中的“光大同創新材料技術有限公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沒有找到完全一致的企業,不過光大同創全稱為“深圳光大同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案件企業名稱相似。另外,天眼查顯示,名字帶“光大同創新材料技術有限公司”的企業還有8家,且均為光大同創的關聯方。加上出生年月吻合,所以上訴人張京濤或為光大同創的張京濤。

  上訴人張京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確認1999年10月10日簽訂的《租賃合同》有效。但法院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理由包括,涉案土地屬于國有劃撥土地,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出租。根據本案查明事實,上訴人張京濤在農場用地上建設廠房并實際用于非農業生產經營,其所建房屋也并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或產權證明,未經批準實際改變了涉案土地的土地用途。

  那么,上訴人張京濤是否光大同創的張京濤,相關土地是屬于光大同創,還是光大同創的關聯方,亦或是其他名稱相近的無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