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順科技二闖創業板IPO蒙混過會?關鍵人持股合規性明違審核要求 大客戶“獨立性”疑點仍存!

導讀:與五年前相比,如今的和順科技早已不是當年那個扣非凈利潤不過千余萬的“吳下阿蒙”。2020年和2021年利潤的高增長,是和順科技此次IPO得以順利推進的殺手锏之一。不過,在高增長“掩護”下順利過會的它,除了在股東持股鎖定規范上不符合IPO審核要求外,其獨立性問題也尚存疑點。

  經過三個月的上市委會議會后事項落實補充后,早在2021年8月25日便通過創業板上市委審核的杭州和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順科技”)的IPO申請終于在日前正式向證監會遞交注冊材料,邁出了沖擊A股市場掛牌的最后一步。

  作為一家專注于差異化、功能性雙向拉伸聚酯薄膜(BOPET薄膜)研發、生產和銷售為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順科技的主要產品包括有色光電基膜、透明膜及其他功能膜。

  “能夠根據客戶的差異化需求,生產多種規格、多種型號及不同用途的聚酯薄膜產品”,在此次和順科技IPO的相關申報材料中稱,經過近二十年的深耕細作,公司已成為聚酯薄膜領域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差異化、功能性產品的專業提供商。

  成立于2003年的和順科技,是一家不折不扣的“夫妻店”,其實際控制人范和強、張靜夫婦二人不僅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持有和順科技此次IPO前53.33%的股份,二人之子范順豪還直接持有和順科技800萬股,占其此次IPO發行前總股本的13.33%。

  也就是說,范和強一家三口在和順科技上市之前,牢牢地把控著其66.67%的股份。

  這不是和順科技的首次IPO之行。

  早在五年前的2016年11月,和順科技的IPO申請也一度報至證監會案頭并獲得接受,但僅僅半年多時間,即第二年的6月,和順科技便悄然終止了其首度上市的申請。

  與首次IPO發行不超過1700萬股募集2.45億資金的計劃相比,五年的時間為換來了和順科技更大的估值和融資空間。

  據和順科技此次IPO申請顯示,其此次擬計劃發行不超過2000萬股以募集6.15億資金投向“雙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基地建設”、“研發中心建設”兩大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

  蟄伏近五年后,第二次同樣選擇闖關創業板上市的和順科技,在汲取了首次IPO失利經驗之后,明顯是有備而來,不過,縱然是在2020年12月10日進入審核流程,經過三輪反饋問詢之后,還幸運地通過了深交所方面的所有流程審核,且順利通過上市委會議的審核,卻并不意味著和順科技目前已然成為了一家合規的準上市企業。

  據叩叩財訊獲悉,此次和順科技在申報IPO的過程中,其關鍵股東的持股規范問題或一直存有明顯瑕疵,令人詫異的是,該瑕疵即便是在深交所多輪嚴苛問詢之下,皆未被發現并規整合規處理。

  而在近期和順科技向證監會正式提交的注冊申請文件中,該較為重大的股東持股規范瑕疵依舊未得到修正。

  “業內也有一些投行人士注意到了和順科技相關股東的這一持股規范問題,也很奇怪深交所在審核過程中緣何并未按規定要求其整改,我們想了解的是,這案例的背后是否意味著監管口徑發生了變化,還是有何特殊原由?”滬上一家大型券商某資深保薦人代表坦言。

  1)持股合規性成“漏網之魚”?

  為了避免大股東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變動而給新上市的公司帶來經營的不確定性和業務的不穩定性,以及為了避免IPO前持股股東大比例減持股份而給新上市公司的股價帶來沖擊導致損害其他股東權益,A股IPO一直對原始股東所持股份強制規定了鎖定期限制,這些股東所持股份在鎖定期屆滿后才能在二級市場上流通。在鎖定期內,這些股東所持股份在股本結構里面體現為“有限售條件股份”。

  原始股東的持股鎖定規范對擬IPO企業而言也一直是其上市合規性審查的重要一環。在企業申請上市時,監管層都要求企業及相關股東根據相關規定給出股權鎖定承諾協議。

  針對擬上市企業的股份限售規定,在《公司法》、證監會的部門規章、交易所的有關上市規則及規范性文件以及審核方的窗口指導意見中,皆作為重要部分被一再提及且有著明確的鎖定情況界定和時間規定。

  2020年6月,證監會發布全新修訂的《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以下簡稱“新《首發問答》”),全文共54條,其中第三條便是專門針對原始股東鎖定期安排規定。

  2021年2月5日,證監會在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中,還進一步特別重申了有關IPO原始股東的持股鎖定政策。

  “不能小看一個小小的持股鎖定期承諾,鎖定期的安排和時間的限定,其最后產生的執行效果是天差地別的。”上述資深保薦人代表表示。

  三個多月前順利過會并在日前提交注冊申請的和順科技,其關鍵股東的持股鎖定承諾便涉嫌明顯違反有關規定。

  帶有明顯家族色彩的和順科技,除了其實控人一家三口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持有其此次IPO前66.67%的股份外,還有其他24名自然人持股也分別直接持股其中。

  自然人張偉便是直接持有和順科技的自然人之一。

  作為現任董事、副總經理,張偉在和順科技中應該是僅次于董事長、總經理兼實控人范和強的存在。在和順科技的4名高管排名中,張偉也僅位于范和強之后。

  除了出任和順科技的高管兼董事,張偉還有另外一個身份,那便是為和順科技另一位實際控制人張靜之弟,即范和強的妻弟。

  據和順科技日前向證監會遞交的注冊材料顯示,截止目前,張偉共持有和順科技55萬股,持股比例約為0.92%。

  即便在和順科技中身居要職,且以實控人之弟的身份而關系緊密,如果說張偉未被認定為實控人的一致行動人還有可辯解的空間,那么,在和順科技此次IPO相關申報材料中,張偉持有相關股份的鎖定期規定和其給出的承諾期限卻僅為12個月,這便是明顯違反創業板企業IPO的相關規定的。

  據上述證監會發布于2020年6月中旬的新《首發問答》第三條明文規定:“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所持股份應比照該股東本人進行鎖定”。

  同樣,在2020年6月12日由深交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深證上〔2020〕510號)(以下簡稱“創業板問答”)第十八條也明確承認:“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所持股份應比照該股東本人進行鎖定”也適用于創業板規定。

  也就是說,無論是按照證監會頒布的有關IPO審核要求還是深交所創業板的相關規定,實控人親屬持有公司相關股份的皆應按照該實控人本人的鎖定期限36個月進行鎖定。

  按照上述審核規定,和順科技中,張偉作為實際控制人張靜的胞弟,其所持和順科技的股權顯然應按照36個月的鎖定期為標準進行。

  但無論是在和順科技于2020年12月提交的首版IPO招股書申報稿,還是在此后經過多輪問詢和財務數據補充后的4輪IPO招股書補充稿中,及其最終提交深交所上市委審核的招股書上會稿,張偉給出的持股鎖定期和承諾期卻皆僅為12個月。

  在如此明顯不符合相關IPO審核規定的情況,和順科技依然在2021年8月下旬成功通過了深交所上市委審核。

  過會后,上述瑕疵似乎依然未被發現并修正。甚至是在和順科技成功通過審核后,向證監會正式提交的IPO注冊稿中,張偉相關持股的鎖定期依然被“偷偷”承諾在12個月鎖定之上。

  “這一問題的出現,和順科技此次的保薦機構——東興證券應負有一定責任。”上述資深保薦代表人表示。實際上,上述針對實控人親屬持股的鎖定期政策并非是近年的新規,多年來,監管層對于相關股東的持股鎖定規定皆按上述規定比照實控人持股鎖定期實施,“以往交易所在對IPO審核之時,對于股權鎖定這些基礎的合規性問題都是非常注意的,但和順科技的這一明顯不合規情況,卻經過多輪審核未被發覺,這挺讓人意外的。”

  此外,如果說是由于和順科技的相關高管及股東人員不熟悉有關政策而引發上述合規問題,非刻意為之,那么這個解釋也同樣是難合其理的。

  早在2016年11月,和順科技首次向證監會遞交的創業板上市申請材料中,持股同樣為55萬股的張偉在斯時給出的持股鎖定期限和承諾卻是按規定的36個月。

  在五年后,二次闖關上市之時,和順科技和張偉才將自己所持股的鎖定期偷偷調整至違規的12個月。

  “目前未聽說對擬上市企業股東的鎖定期問題有尺度和口徑上的變化。”2021年12月初,一位接近于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財訊透露,關鍵股東持股鎖定期不符規范,雖然并不影響企業的業績等基本面,但的確不符合審核問答中所規定的應滿足的IPO審核要求。而對于和順科技實控人親屬持股鎖定期不符規定卻依然通過上市委審核且未被規整,具體原因不明。

  2)獨立性疑慮仍存:關聯人與大客戶關系成迷

  正如上述所言,此番已經是和順科技在創業板IPO上市之路上的“二進宮”。

  與五年前相比,如今的和順科技早已不是當年那個扣非凈利潤不過千余萬的“吳下阿蒙”。雖然其2020年那7269萬的扣非凈利潤,與同期申請創業板上市企業相比并不見得有多出類拔萃,但同比2019年時僅3500余萬的扣非凈利潤,以及2021年前半年便已經實現接近2020年全年的盈利規模,高增長則是和順科技此次IPO得以順利推進的殺手锏之一。

  不過,在高增長“掩護”下順利過會的和順科技,除了在股東持股鎖定規范上不符合IPO審核要求外,其獨立性問題依然存有疑點。

  引發上述股東持股規范問題的自然人股東兼和順科技副總經理的張偉并不是和順科技實控人張靜唯一的弟弟。

  除了張偉外,張靜還有一弟名為張明。

  與張偉不同,張明的名字并未出現在和順科技的高管名單之中,在和順科技的股東名冊中,張明也并未現身。

  但張明對于和順科技而言,或許其存在的“意義”并不亞于張靜的另一個同胞兄弟張偉。

  早在2016年和順科技首次申報IPO的相關材料中,張明作為實控人的上海緣勵健工貿有限公司(下稱“緣勵健工貿”)便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企業”被披露。

  據五年前和順科技披露的相關信息顯示,緣勵健工貿主營業務為聚酯薄膜貿易業務,與和順科技主營之一的貿易業務存在著相似或重合。并且在2013年-2016年6月期間,和順科技與緣勵健工貿還存在多筆關聯交易,此外,和順科技也承認,其與緣勵健工貿之間存在部分重疊的客戶和供應商。

  除了緣勵健工貿之外,張明還曾在2016年作為創始人創辦過一家企業上海余道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余道薄膜”)。

  不過在日前最新更新的和順科技招股書(注冊稿)中,因張明已經將余道薄膜的股權轉讓,余道薄膜則已經不被認為是和順科技的關聯企業。

  工商資料顯示,余道薄膜成立于2016年10月,由張明和自然人李曉靜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李曉靜持有余道薄膜80%的股權,張明則持有剩余的20%,并出任監事。

  2018年5月,李曉靜與張明雙雙同時退出余道薄膜,自然人楊志勇、陳祖劍等人接盤成為了余道薄膜新的股東。

  張明與李曉靜二人的交集遠不僅僅在余道薄膜中。

  除了在余道薄膜,李曉靜還曾在2016年出資500萬全資成立了上海捷趣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捷趣薄膜”)。

  張明雖然并未在捷趣薄膜中直接持股,但其從捷趣薄膜成立之初直到2018年7月被注銷,皆一直擔任捷趣薄膜的監事一職。

  那么與張明關系匪淺的李曉靜又到底是何人?

  2020年,一家名為上海松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松翌新材”)的企業突然以622.65萬的銷售金額空降和順科技前五大貿易商客戶名錄,2021年上半年,和順科技和松翌新材的銷售額度進一步擴大,松翌新材以半年978.42萬的銷售金額登頂了和順科技2021年上半年的第一大貿易商客戶之位。

  松翌新材的實控人便正是李曉靜。

  工商信息顯示,松翌新材成立于2017年10月18日,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李曉靜持有其80%的股份,并出任法定代表人,而另外20%的股份則正由當年在余道薄膜中接盤張明和李曉靜等人持股的自然人楊志勇持有。

  和順科技、張靜、張明、李曉靜、松翌新材,在這一連串相互關聯又錯綜復雜的親屬、股權和交易關系之下,和順科技的獨立性和交易的公允性,顯然很難不讓人對其有所懷疑。

  在合規性和獨立性皆存在瑕疵和疑點的和順科技,成功通過深交所上市委審核之后,日前已經進入IPO注冊環節,證監會方面又將如何給出定論,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