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過《推進北方國際航運樞紐建設條例》從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記者日獲悉,經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天津市推進北方國際航運樞紐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圍繞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支持天津港建設零碳碼頭和低碳港區示范區,對港口調整運輸方式、生產方式和加強污染防治等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明確,天津北方國際航運樞紐建設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強化安全監管,推進安全綠色發展。加強綠色港口建設,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支持天津港建設零碳碼頭、低碳港區示范區。鼓勵采用清潔環保運輸方式,支持港口經營人聯合航運企業、鐵路運輸企業、物流企業優化港口集疏運作業,推動大宗貨物集疏港運輸向鐵路、水運等方式轉移。

《條例》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采用清潔化生產方式,優化用能結構,推動電能、風能、氫能等清潔能源應用,完善生產作業流程,提高大宗散貨作業清潔化水。新建、改建、擴建碼頭工程應當同步設計、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碼頭按照規定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油氣化工碼頭除外。

《條例》同時規定,要將港口污染防治融入城市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完善港口環境監測網絡,加強港口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對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管,落實船舶排放控制區要求,加強非道路移動污染源治理,推動和監督船舶污染物、港口生產生活垃圾和污水依法合規處理。港航相關企業應當承擔港口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防止、減輕環境污染。

(記者 任效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