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圍繞“四個擴大”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經費使用自主權

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度舾梢庖姟穲猿謫栴}導向和目標導向,從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等7個方面,提出25條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有的放矢、精準發力,及時回應科技界關切,增強科研人員獲得感,激發科研創新創造活力。

《若干意見》堅持遵循科研活動規律,本著能放則放、應放盡放的原則,圍繞“四個擴大”,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經費使用自主權。

一是擴大預算編制自主權。預算科目從9個以上精簡為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3個。也就是說,以后科研人員申報項目預算時,不用再編制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等科目預算。同時,精簡費用測算說明,除了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其他費用只需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必“事無巨細”,一筆一筆列出來。

二是擴大預算調劑自主權。主要是兩類情況:一類是設備費調增權,以前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現在要下放到項目承擔單位;另一類是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買醬油的錢可以用來打醋”,根據實際情況靈活使用。

三是擴大經費包干制范圍。年來,我們會同相關部門,在國家杰出青年基金、優秀青年科學基金、博士后科學基金探索實行經費使用包干制,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可以自主決定經費使用。從實際情況看,實施效果很好。這次《若干意見》進一步擴大實施范圍,不僅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還將經費包干制從項目層面擴大到科研機構層面,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從事基礎、前沿、公益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開展經費包干制試點。

四是擴大結余資金留用自主權??紤]到科研活動的連續,以及避免突擊花錢等問題,《若干意見》取消了此前結余資金只有2年的使用期限,明確項目結余資金全部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繼續使用,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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